伴隨著今年3月1日新證券法的落地,中國資本市場發展也掀開了新篇章。回望新證券法實施的近9個月,市場生態環境已然悄然發生變化。
今日,證事聽君就帶著大家分別從全面推行注冊制、企業債和公司債實行注冊制情況、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方面一探究竟。
全市場推行注冊制條件逐步成熟
12月1日,新證券法落地實施滿9個月,作為最大亮點的“注冊制改革”也在有序推進,碩果累累。同時,在全面總結試點注冊制改革的經驗的同時,市場各方也在積極地做好在全市場推行注冊制的改革準備。
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何南野在接受證事聽君采訪時表示,注冊制向全市場推進的意義在于進一步吸引優質公司上市,強化資源配置及優勝劣汰功能,有利于我國A股市場的制度完善,加強我國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從企業角度來看,擴大注冊制的覆蓋板塊,將擴大企業上市選擇的范圍及拓寬上市路徑,讓企業有更多機會接觸資本市場,提升融資能力。
目前來看,科創板試點注冊制與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都平穩運行,為包括主板、中小板在內的全市場推行注冊制改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證事聽君據東方財富choice統計顯示,截至11月29日,科創板開市以來,科創板上市公司已有197家,IPO募集金額占同期A股的46.4%。在創業板方面,注冊制下的上市公司已有49家,市值合計達9244.3億元。
何南野表示,目前科創板和創業板的注冊制改革取得了以下主要成果,一是推動了很多科技、醫療等新興公司上市,助力了我國科技新興產業的發展;二是增加了企業包容性,同時,企業上市效率提升,上市成本和不確定性顯著降低;三是為A股全面注冊制提供了經驗借鑒,上市前五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日漲跌幅擴大至20%等制度,都有利于我國A股交易制度的全面完善,并實現與國際成熟市場的接軌。
談及在全市場推行注冊制的背景下,上市企業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認為,上市公司應當具備更為優良的公司質量、更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更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對于市場而言,一方面,注冊制改革強調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同時監管層也將對違規信息披露等行為采取更為嚴格的懲處制度。另一方面,從投資者角度來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全面的信息披露,有利于降低投資者和上市公司管理層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幫助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增強投資者對市場的信任。
據監管層的表態,全市場推行注冊制的條件逐步成熟。那么未來主板、中小板等注冊制改革,應該把握好哪些問題?何南野認為,主板和中小板的注冊制改革,一是要注重與科創板、創業板制度的銜接;二是設定好面向行業和范圍,要將資源更多的向成長型企業、面向未來的優質企業傾斜,推動我國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三是要完善制度,防止出現系統性交易風險,畢竟主板、中小板是相比科創板和創業板更大的市場,現存企業容量巨大;四是要注重投資者保護。
企業債、公司債擬發行規模達3.85萬億元
自3月1日起,企業債、公司債實施注冊制,至12月1日滿9個月。證事聽君根據滬深交易所官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披露信息統計顯示,3月1日至11月29日,企業債、公司債擬發行規模合計達38512.82億元。
巨豐投顧投資顧問總監郭一鳴對證事聽君表示,企業債、公司債發行實施注冊制,使得企業債和公司債發行邁出更加市場化的一步。從實施9個月的效果來看,我國債市發行周期明顯縮短,債市規模也在不斷擴大,而且信息披露以及中介機構責任都在不斷強化。在注冊制改革下,企業債融資進一步便利化,發行效率也得以提升,對企業自身發展有極大幫助,也進一步刺激了企業發債的積極性。
公司債發行方面,證事聽君根據滬深交易所官網披露信息統計,3月1日至11月29日,滬深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注冊生效共512只,擬發行規模合計34674.62億元。其中,上交所公開發行公司債注冊生效的有384只,擬發行規模合計27921.67億元;深交所公開發行公司債注冊生效的有128只,擬發行規模合計6752.95億元。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授崔志娟對證事聽君表示,注冊制下,公司債邁入了市場化發行新階段,債券發行程序簡化,債券發行的條件進一步完善,同時,強化了信息披露和債券評級。實施注冊制以來,政策改革紅利進一步釋放,更多類型主體發債的積極性提高,市場發債的需求得以釋放。
證事聽君根據中國債券信息網信息披露數據統計顯示,注冊制實行以來,重要基礎設施建設主體、產業類公司和優質上市公司等更多類型主體積極申報企業債券,截至11月29日,已經有399家企業申報企業債,其中辦理狀態顯示為已受理的有282家,受理反饋待答復的為6家,為已申報的有57家,已注冊的有44家,另有10家顯示已撤銷申請狀態。其中,已注冊的44只企業債申報總規模達3838.2億元。
談及如何進一步讓企業債和公司債服務實體經濟時,郭一鳴建議,首先,繼續深入推進企業債券注冊制改革,加強信用披露和監管;其次,加大債券市場改革力度,尤其是加大對民營企業以及中小企業的幫扶力度;此外,繼續提高債券的發行規模和效率,更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
崔志娟表示,增強企業債、公司債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需要完善債市的市場化發行機制,繼續強化信息披露和壓實中介服務機構的責任,進一步完善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等。
投資者保護新格局日漸清晰
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法,新證券法突出強調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這一主線,并在第六章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在新證券法落地實施將滿九個月之際,投資者保護的新格局也更加清晰。
中航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董忠云在接受證事聽君采訪時表示,以往由于法律制度不夠完善,證券投資者利用訴訟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往往面臨訴訟流程復雜、訴訟周期長、訴訟成本較高等諸多困難,導致投資者開展證券訴訟的實踐效果不佳。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關于代表人訴訟的規定,被普遍認為是證券法修改的最大亮點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該內容的司法解釋,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據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作為代表人參加的訴訟屬于特別代表人訴訟,其主要特別之處在于:一是突破了學理上關于“代表人必須同時是案件當事人”的傳統認識,確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基于當事人的委托而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二是突破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明示加入”的訴訟參加方式,規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代為登記權利,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參加方式。
“上述法律制度等面的突破創新,有助于顯著降低投資者的訴訟成本,幫助更多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通過訴訟實現維權,進而遏制證券領域的違法行為,進一步提高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水平,夯實公平、公正、公開的證券市場秩序。”董忠云進一步介紹。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向東補充道,投資者保護專章第九十五條所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規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這意味著在保護中小投資者方面邁出專業化的步伐,即通過投服中心或相似機構作為投資者代表人進行訴訟,從而開啟中小投資者委托專業機構的維權之路。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黃勇9月4日在第三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上表示,下一步,投服中心將推出投資者保護新方法、新舉措,為資本市場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其中,加快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落地實施。審慎選取典型案件,適時啟動特別證券代表人訴訟,發揮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作用,切實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在提高虛假陳述支持訴訟案件數量和效率的基礎上,豐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數量,加強對股東訴訟的專題研究,探索股東代位訴訟。
談及接下來在投資者保護方面還應如何發力?董忠云認為,加強投資者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在上市公司層面,要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內部治理水平,加強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合規盡責,并通過加強監管和懲處不斷提升上市公司的違法成本。在金融中介機構層面,要在確保金融機構合規經營的基礎上,不斷強化投資者服務意識,利用金融科技和金融創新提升服務水平。在投資者層面,一方面要持續加強投資者教育,幫助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和風險防范意識;另一方面要加強普法宣傳和基層法律服務,令投資者具備在受到權益侵害時使用法律武器的意識,了解維權渠道和相關知識,并能夠便利地享受到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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