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最高人民法院3月6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法發〔2021〕9號)(以下簡稱《意見》),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
《意見》提出,需要凍結的股票存在多筆質押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某一筆或者某幾筆質押股票進行標記。未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對該只質押股票全部進行標記。質押股票在系統中被標記后,質權人持有證明其質押債權存在、實現質押債權條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請以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在質押債權范圍內變價股票的,應當準許,但是法律、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本市場在金融運行中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本市場制度日益完善,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愈發多見。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凍結質押股票相關工作,完善質押股票處置變價流程,對于維護當事人、質權人合法權益,保障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保全和執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凍結債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該股票已質押給他人,為保障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執行法院往往會盡量多的凍結債務人持有的質押股票,以在實現質押債權的基礎上盡可能清償案件債權,存在超標的額凍結的風險。與此同時,質押股票被司法凍結后,質權人無法按照協議自行對質押股票進行變價,也容易使其錯失商業良機,不利于質權人實現其合法權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底印發的《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7條中提出了構建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的思路。
據記者了解,因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涉及協助機關凍結系統的改造,《善意文明執行意見》出臺后,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即與中國證監會、中國結算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法律、技術等部門就新型凍結方式的技術實現路徑進行反復研究,并最終確定了《意見》規定的方案。同時,雖然《意見》僅規范人民法院凍結質押股票相關工作,但為避免在實踐中人民法院與其他凍結質押股票的有權機關產生爭議,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又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凍結質押股票的主要部門進行會商,并以聯合會簽的方式印發該《意見》。
意見起草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發揮審判執行職能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是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勝訴裁判的重要手段,對各方當事人影響重大。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堅持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執行。在執行質押股票實現債權人債權的同時,也要盡可能降低對債務人、質權人的不利影響,盡可能降低對證券市場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是服務保障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在《意見》出臺過程中,一方面,我們著力解決質押股票凍結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保障股票質押權利行使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股票質押市場化運行規則和有關行政監管規則。《意見》第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質權人處置變價股票時仍然要遵守證券交易、登記結算相關業務規則。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目前實踐中存在的質押股票超標的額凍結、被凍結股票披露信息不完整以及質權人無法自行變價等問題,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綜合各方面意見,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解決方案,著力解決各類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盡可能釋放凍結財產的經濟功能,不斷增強證券市場活力和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四是依法公正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執行程序也不例外。一方面,《意見》明確規定,對于已被標記的質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實現質押債權;另一方面,質權人也應當在人民法院的監督之下按照一定的方式進行變價,防止質權人和債務人惡意串通規避執行損害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這是公正司法在執行領域中的具體體現。
(編輯 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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