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3月12日,證監會表示,為更好地適應當前資本市場執法工作的新形勢,符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運作,證監會對《行政處罰委員會組成辦法》(證監會公告〔2008〕6號)進行了修訂,于2020年7月3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根據反饋情況進一步完善,名稱修改為《行政處罰委員會組織規則》(以下簡稱《組織規則》),現發布施行。
據悉,《組織規則》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一是明確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基本原則。本次修訂明確了行政處罰工作體制應當遵循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基本原則,明確了行政處罰委員會“對按規定接收的案件提出專業審理意見,對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法制審核”的職責定位,厘清案件審理意見與行政處罰決定的關系,明確了主任委員負責下的“主審-合議”的案件審理制度。
二是明確兼職審理委員的職責和定位。本次修訂對兼職審理委員制度作出進一步明確,兼職委員與專職委員適用相同的任職條件,履行相同職責,均由證監會聘任,同時明確了委員任期的規定。
三是明確巡回審理工作機制。近年來,為強化行政處罰與交易所一線監管的緊密銜接,行政處罰委員會探索建立了巡回審理工作機制,對于提升行政處罰工作效率、便利當事人行使申辯權利發揮了積極作用,被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的制度優越性,應在實踐中予以堅持并不斷完善,本次修訂增加了對巡回審理工作機制的相關規定。
四是規范案件審理程序。本次修訂明確“普通案件由一名委員主審,兩名委員合議,特殊情況可以增加合議委員。違法事實清楚、法律依據明確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委員獨任審理”。同時,規定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情形。根據案件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審理程序,既可以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又可以合理配置審理資源,提高執法效率。
五是完善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工作職責。為進一步優化“查審分離”體制,在行政處罰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中增加“對調查部門移交的大要案進行預溝通”等職責;在主任委員的工作職責中增加“召集會議,會同證監會首席律師,研究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職責,并將“決定案件是否由調查部門補充調查或者退回”的職責交由副主任委員履行;明確副主任委員負責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在委員的工作職責中增加“參與案件審理規則、標準等的制定”的內容。通過完善各主體職責,可進一步厘清責任,理順工作流程,提高執法效能。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貫徹“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委員會運作,依法嚴厲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資本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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