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1月12日,全國首例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民事賠償落地,康美藥業案迎來一審判決。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責令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年報等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原董事長、總經理馬興田及5名直接責任人員、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13名相關責任人員按過錯程度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示范意義重大,是落實新《證券法》和中辦、國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有力舉措,也是資本市場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標志性案件,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證監會對此表示支持,并將依法監督投資者保護機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續相關工作。
投資者實際損失24.59億元
2020年5月13日,因康美藥業在年報和半年報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對該公司和21名責任人作出罰款和市場禁入的行政處罰決定。證監會最終認定,2016年至2018年期間,康美藥業虛增巨額營業收入,通過偽造、變造大額定期存單等方式虛增貨幣資金,將不滿足會計確認和計量條件工程項目納入報表,虛增固定資產等。同時,康美藥業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上述行為致使康美藥業披露的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今年2月18日,中國證監會又對負責康美藥業財務審計的正中珠江會計所和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4月8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服中心”)受部分證券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向廣州中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廣州中院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對這起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根據新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投服中心作為5.5萬余名投資者的特別代表人參加集體訴訟。
“康美藥業公司連續3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投服中心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藥業代表人訴訟,為投資者爭取最大權益。
經廣州中院查明,康美藥業披露的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虛增貨幣資金和未按規定披露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正中珠江會計所出具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均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經專業機構評估,投資者實際損失為24.59億元。
法庭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投資損失及其他風險因素等進行測算,并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
巨額民事賠償讓“首惡”承擔應有責任
此次康美藥業案亦實現了“懲首惡”的目標。
廣州中院認為,康美藥業在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進行虛假陳述,造成了證券投資者投資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馬興田、許冬瑾等組織策劃財務造假,應對投資者實際損失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正中珠江相關審計人員違反執業準則,導致財務造假未被審計發現,應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部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雖未直接參與造假,但簽字確認財務報告真實性,應根據過失大小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相關各方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過多種手段并舉,構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體化的責任追究體系,讓康美藥業案幕后實際操縱上市公司的為惡者付出沉重代價,實現了“懲首惡”的目標,有利于強化懲惡揚善、扶優限劣的鮮明導向,不斷增強市場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營造良好市場生態。
一是巨額民事賠償讓“首惡”承擔應有責任。此次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法院綜合考慮案件基本事實、相關被告在虛假陳述行為中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判決馬興田夫婦及邱錫偉等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為,依法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24.59億元),有利于強化對資本市場違法作惡者的懲罰和震懾。
二是上市公司積極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占款。在廣東省及各方的協調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藥業公告披露,經揭陽中院對公司控股股東關聯方資產進行強制執行,所得款項共計16.41億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賬戶,用于沖抵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通過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占用資金,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讓上市公司重新輕裝上陣。
三是司法機關同步追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刑事責任。經偵查終結,佛山市檢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訴,指控馬興田犯相關刑事證券犯罪。佛山中院于當日立案受理相關案件,并與前期受理的康美藥業、馬興田單位行賄案合并審理,切實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廣州中院表示,在證券侵權民事訴訟中適用特別代表人制度,有利于保護中小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加大證券市場秩序司法保護的重要措施。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特別代表人訴訟與普通代表人訴訟有三大不同
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按照新《證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5號)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啟動普通代表人訴訟,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可以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其與普通代表人訴訟有三大不同:
一是訴訟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保護機構。
二是訴訟加入原則不同。相較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明示加入”,特別代表人訴訟是“默示加入”,能夠擴大投資者保護的范圍,更好發揮對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三是訴訟效果不同。相較普通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能夠一次性解決糾紛,但也意味著相關責任人短期內面臨巨額賠償,增大了破產風險,增加獲得賠償的不確定性。兩種訴訟方式各有優劣,無論哪種方式都是落實新《證券法》保護投資者、威懾違法行為人的重要舉措。在具體個案中采用哪種訴訟方式更有利,需要結合個案情況具體分析。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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