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備受關注的康美藥業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下稱“康美案”)一審判決出爐,引起資本市場及法律界高度關注。
資深法律專家認為,“康美案”是我國資本市場和證券司法發展歷史上一個里程碑式的標志性事件。巨額民事賠償讓為惡者付出沉重代價,強化了懲惡揚善、扶優限劣的鮮明導向,無論是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還是對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
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實踐落地
5萬多名投資者密切關注的“康美案”,終于迎來一審判決結果。康美藥業等相關被告須承擔投資者損失金額24.59億元。康美藥業原董事長、總經理馬興田及5名直接責任人員、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13名相關責任人員按過錯程度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表示,“康美案”一審判決后,中國特色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有了首單實例。相關當事人被判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使得針對證券造假者刑事、行政、民事的全方位追責體系進一步完善,投資者獲得更加便捷有效的救濟渠道,我國的民事訴訟機制和實踐也得到進一步豐富。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張子學認為,“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康美案”一審判決,有利于通過司法制度創新帶動金融市場生態改善和社會治理效能提升,在制裁為惡者、補償受害者、警示全行業等方面,都能夠形成很好的標桿效應,推動資本市場生態環境進一步優化。
讓投資者“躺贏”訴訟
“康美案”是我國首個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專家指出,特別代表人訴訟與普通代表人訴訟并非同一事物,是一項新的訴訟制度。作為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創新,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順利落地,對于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張子學表示,特別代表人訴訟最典型的特征,是投資者只要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索賠,即視為同意參加訴訟。這一機制能夠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資者人數,“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同時,還可以將眾多投資者的索賠請求,通過一個訴訟程序一攬子解決,極大地提升訴訟效率。
在郭靂看來,特別代表人訴訟是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一大亮點。它創造性地引入了受損投資者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機制,同時充分發揮了投服中心等投資者保護機構的專業作用,突出了維權訴訟的公益色彩。
與此同時,需要考慮的是,特別代表人訴訟簡化了訴訟程序,帶來的可能是訴訟數量和索賠金額的幾何級增長。張子學表示,在索賠規模達到數十億元的情況下,特別代表人訴訟對于任何上市公司都將形成重創,帶來一案退市、一案破產的后果。在保護適格原告的情況下,如何合法維護現有股東的利益,也是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業界抱有更大期待
今年7月,《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下稱《意見》)出臺,在資本市場引起關注和熱議。這一被稱為“零容忍意見”的文件,在健全民事賠償制度方面,明確提出“抓緊推進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實施”。“康美案”一審判決,體現了有關方面落實“零容忍意見”的積極態度和堅定決心。
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落地,使得業界對這一制度在未來一個時期的實踐充滿期待。郭靂表示,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可以常態化實施,一方面能夠有效懲戒違法造假者,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中小投資者的保護水平。
張子學認為,隨著實踐深入,特別代表人訴訟會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很可能成為證券投資者維權的重要途徑。他表示,特別代表人訴訟以“懲首惡”為重要目標,在反復強調對財務造假“零容忍”的原則下,在新證券法實施、刑法修訂,對財務造假的打擊力度大幅加重的背景下,財務造假案件勢必成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選擇重點。
記者獲悉,證監會將持續加強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常態化制度機制,持續向資本市場釋放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加大民事責任追究力度的強烈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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