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證監會起草了《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對8部規章、15部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和衍生品法》立足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的實際情況,全面規范期貨市場,兼顧調整衍生品市場,著眼于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服務國民經濟的功能。證監會重視《期貨和衍生品法》配套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完善工作,本著“成熟一批、及時修改一批”的原則,進行系統性的專項清理。本次擬修改規章、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按照《期貨和衍生品法》的有關規定,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此次《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配套修改包括,一是增加《期貨和衍生品法》作為上位法依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臺完善了期貨和衍生品市場頂層設計,夯實了制度基礎,為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相關規則的制定提供了上位法依據,為此,《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規章均將《期貨和衍生品法》作為上位法,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此外,在行政監管措施、法律責任方面,《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規章也將《期貨和衍生品法》作為實施監管措施、行政處罰的依據,對所涉條款進行了修改。
二是取消對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期貨和衍生品法》對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不再實行從業資格管理,而是增加了關于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任職要求的原則性規定。因此,證監會將《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等規章中涉及到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的表述調整為符合“條件”等表述。
三是完善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要求。《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六十四條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正面要求和負面條件作出了規定。因此,《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等規章中涉及到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表述進行了相應修改。
四是相關文字表述的調整。此次修改還對相關規章中與《期貨和衍生品法》相關表述存在不一致的,進行了調整。例如,《期貨和衍生品法》對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以及期貨交易者作出了規定。因此,《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等規章將條文中“投資”、“投資者”分別修改為“交易”和“交易者”。
《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調整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準入方式,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準入方式由“備案制”修改為“核準制”,并規定已通過期貨監管機構備案的證券公司無需重新核準,可直接申請換領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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