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為落實《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7月29日,深交所正式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交易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業務指引第15號——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自律監管指引》)。
前期《交易細則》和《自律監管指引》向市場公開征求了意見。總體看,市場各方普遍認同上述規則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內容,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建議。深交所進行了認真研究,對部分意見予以吸收采納。
《交易細則》立足可轉債特點,優化交易機制,強化交易監管,在支持可轉債合理定價機制基礎上,強化風險防控,有利于防止過度投機炒作,推動可轉債市場健康長遠發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完善價格穩定機制。可轉債上市首日,設置全日較發行價上漲57.3%和下跌43.3%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保留現行20%、30%兩檔盤中臨停機制安排;上市次日起,設置20%漲跌幅價格限制。
二是強化異常交易監管。明確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的情形,規定了可轉債異常交易行為的類型及相關監管措施,明確深交所可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情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或者實施盤中強制停牌。
三是強化風險提示。在可轉債最后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四是銜接債券交易規則。對交易方式、申報數量單位等文字表述進行調整,如將“競價交易”改為“匹配成交”,將超過價格限制的可轉債申報處理方式由“暫存交易主機”調整為“無效申報”。
《自律監管指引》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結合日常監管實踐,進一步完善可轉債上市與掛牌、轉股、贖回、回售等業務規范和信息披露行為,有利于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將定向可轉債納入規范范圍。對定向可轉債的掛牌、轉股、贖回、回售、本息兌付、回購注銷等業務進行了規定。
二是強化可轉債信息披露。明確公司在可轉債預計贖回條件、轉股價格修正條件觸發日前5個交易日應進行預先披露,且應在滿足相關條件時審議并披露是否行使贖回權或修正轉股價格的要求;未按規定審議和披露的,視為本次不行使贖回權或修正轉股價,不行使贖回權至少3個月內不得再次行使,以穩定市場預期。
三是優化贖回、回售實施期限。規定可轉債贖回條件觸發日與贖回日的間隔期限應不少于15個交易日且不超過30個交易日,并在停止交易后為投資者留出3個交易日的轉股時間,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損失;規定可轉債回售條件觸發日與申報期首日的間隔期限應不超過15個交易日,督促公司及時實施回售,保障投資者的回售權利。
此外,《自律監管指引》在嚴格短線交易監管、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加強風險提示等方面做了相應制度安排。深交所同步對可轉債相關業務辦理指南、公告格式進行了相應修訂,新增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等公告格式,提高可轉債業務辦理的可操作性及相關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并配套修訂相關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強化風險揭示。
為推動上述制度安排落地實施,深交所將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強異常交易行為監管。根據《交易細則》制定完善內部監控標準。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研判分析,研究制定針對性監控指標。對觸發異常波動或嚴重異常波動指標的,從嚴采取監管措施。落實強制停牌有關要求。二是壓實會員客戶管理責任。督促會員加強可轉債交易前端監測監控,會員未履職盡責的,深交所將及時采取有關措施,必要時將進行非現場檢查或者現場檢查。三是加強監管信息公開。及時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微博等渠道披露重點監控的可轉債名單。
上述制度安排不涉及一級市場融資政策的調整,不影響可轉債市場融資功能正常發揮,不會減弱對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服務支持力度。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證監會統一部署,夯實制度基礎,維護交易秩序,加強日常監管,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持續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可轉債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編輯 張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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