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下稱《回購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下稱《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進行修訂,并向社會征求意見。證監會表示,此舉旨在支持鼓勵上市公司依法實施股份回購、董監高依法增持股份,積極維護公司投資價值和中小股東權益,順應市場實際和公司需求。
股份回購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在優化資本結構、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建立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上市公司能夠從實際出發審慎制定回購方案,依法依規實施回購,股份回購活躍度持續提升,家數、規模呈現增長態勢,市場反映良好。隨著市場環境變化、市場主體需求多元化,部分股份回購的條件設置較為嚴格,實施的便利度不夠,股份回購尚未成為維護上市公司價值的長效機制。為更好順應市場實際和公司需求,進一步提升回購的制度包容性和實施便利性,結合實踐情況,證監會對《回購規則》部分條款予以優化。
具體來看,《回購規則》做了四方面的修改:一是優化上市公司回購條件。將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觸發條件之一,由“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25%”。
二是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實施條件。將新上市公司的回購實施條件,由“上市滿一年”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
三是進一步明確回購與再融資交叉時的限制區間。為明確監管政策,明確僅在再融資取得核準或者注冊并啟動發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記前,不得實施股份回購。
四是優化禁止回購窗口期的規定。為降低窗口期過長的影響,將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調整為“公告前五個交易日內”。
另外,《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也做了相應修訂,優化了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規定,將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的窗口期調整為“公告前十五日內”,將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的窗口期調整為“公告前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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