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
銀保監會11月28日公布了《關于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要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立足主責主業,突出“融物”功能,同時著力整治金融租賃公司以融物為名違規開展業務,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為“類信貸”工具。
強化“融物”主業
服務實體經濟
銀保監會指出,前期部分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存在以融物為名變相開展“類信貸”業務、虛構或低值高買租賃物、變相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問題,今年2月,銀保監會即向相關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和金融租賃公司印發了《通知》,旨在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找準市場定位,實現差異化發展。
今年9月,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中國金融租賃行業發展報告(2021)》指出,回歸租賃本源、服務實體經濟是金融租賃行業的發展目標,也是金融租賃行業對我國金融體系有益補充的重要體現。
事實上,《通知》也要求,金融租賃業要加大對先進制造業、綠色產業、戰略新興領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進一步強化租賃物管理,做精做細租賃物細分市場,實現專業化、特色化、差異化發展。
同時,嚴禁將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橋梁、壩、堰、水道、洞,非設備類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以及被處置后可能影響公共服務正常供應的構筑物作為租賃物。
壓降構筑物租賃業務:
今年末降25%以上
《通知》除了明確構筑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標準,即要求金融租賃公司以構筑物作為租賃物開展業務的,構筑物需具備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可處置、非公益性和具備經濟價值等前期條件,還進一步提出了構筑物租賃業務三年(2022~2024年)壓降目標——其中到2022年底,單家金融租賃公司壓降額不低于該公司2021年末構筑物租賃業務余額的25%(即2022年末構筑物租賃業務余額不高于2021年末的75%)。
對未完成2021年管控目標的公司,應限制其新開展構筑物租賃業務,且在25%壓降比例基礎上適度提高壓降要求,并采取監管評級扣分等措施。對完成壓降比例目標的公司,要持續監測業務風險及合規性,防控向非構筑物租賃業務轉型過程中的新問題、新風險。
《通知》明確,各銀保監局要嚴肅查處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違規參與置換隱性債務、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買等違法違規行為,著力整治金融租賃公司以融物為名違規開展業務,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為“類信貸”工具。
近年來,銀保監等相關部門持續推動化解地方隱性債務、限制政府平臺構筑物租賃業務。
2021年7月,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銀行保險機構要進一步規范各類業務管理,不得通過理財、信托、保險、融資租賃等方式違規向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或繞道置換不符合條件的隱性債務。”
同年5月,國資委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央企業所屬融資租賃公司健康發展和加強風險防范的通知》,明確要求“嚴格限制以不能變現的財產作為租賃物,不得對租賃物低值高買,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
銀保監會表示,《通知》的發布實施,有利于規范金融租賃公司構筑物租賃業務,提升業務合規性和穩健性,促進規范發展。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督促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專注主業,提升合規意識和合規理念,強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進一步發揮“融物+融資”特色功能,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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