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2月9日,證監會、司法部就修訂《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速覽五大主要修改內容:
1、明確律師事務所可以會同保薦機構組織制作招股說明書;
2、刪除立案調查與業務受理審核掛鉤的規定;
3、增加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備案的相關規定和完成核查驗證的工作要求等事項;
4、加強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的要求;
5、在立法授權范圍內增加規定了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情況;
證監會表示,為貫徹落實《證券法》《律師法》,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下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執業和監管的新要求,總結近年來證券法律業務監管工作經驗,證監會、司法部擬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1號)進行修訂,以更好發揮律師事務所作為證券中介機構的“看門人”作用,推動提升證券法律服務水平,推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本次《管理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五方面:
一是適應證券法律服務行業發展新形勢,拓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領域,增加新的證券法律業務種類,并明確律師事務所可以會同保薦機構組織制作招股說明書。
二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的新要求,結合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追責相互銜接的立體懲戒體系更加成熟的實際情況,刪除立案調查與業務受理審核掛鉤的規定。同時,證監會正在認真研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其他中介機構相關內容的修改事宜,以做好規則間的銜接,后續將公開征求意見。
三是完善證券法律業務監管規定,增加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備案的相關規定和完成核查驗證的工作要求等事項,督促律師事務所歸位盡責,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是加強律師事務所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的要求,完善證券法律業務風險防范機制,提高證券法律服務質量,服務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五是為落實《證券法》監管要求,增強對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威懾力度,在立法授權范圍內增加規定了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情形,完善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法律責任體系。
證監會、司法部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認真研究,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盡快發布實施。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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