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見習記者 毛藝融
據證監會官網1月13日消息,近日,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
《辦法》按照“回歸本源、豐富內涵、加強規制、有序發展、保護客戶”的思路,從經紀業務內涵、客戶行為管理、具體業務流程、客戶權益保護、內控合規管控、行政監管問責六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明確經紀業務內涵。將證券經紀業務定義為“開展證券交易營銷,接受投資者委托開立賬戶、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從事上述部分或全部業務環節,均屬于開展證券經紀業務;強調經紀業務屬于證券公司專屬業務,未經證監會核準持牌展業構成違規。
二是加強客戶行為管理。要求證券公司嚴格履行客戶管理職責,切實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客戶適當性管理、賬戶使用實名制等工作。
三是優化業務管理流程。要求證券公司嚴格落實交易管理職責,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強出租交易單元管理。
四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將交易傭金與印花稅等其它稅費分開列示,保護投資者知情權;為投資者轉戶、銷戶提供便利,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戶、銷戶。
五是強化內部合規風控。要求證券公司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管理、人員管理、業務管控、信息系統建設等,強化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防范經紀業務風險。
六是嚴格行政監管問責。要求證券公司及相關人員嚴格落實監管要求,違反規定的將依法從嚴采取措施。《辦法》援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加強對非法跨境經紀業務的日常監管,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穩步推進整改規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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