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韓昱
據財政部網站10月10日消息,為推動上市公司和擬上市企業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實施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財政部會同中國證監會研究起草了《關于強化上市公司及擬上市企業內部控制建設推進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各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及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合稱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有關要求,持續優化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評估機制,加強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科學認定內部控制缺陷,強化內部控制缺陷整改,促進公司內部控制的持續改進,不斷提升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目前尚未全面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上市公司,應根據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要求開展內部控制評價,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審計。
《通知》提出,各上市公司應嚴格執行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1號——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一般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1號)有關要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公司內部控制相關信息,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報告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目前尚未按照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要求實施內部控制審計的創業板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應自披露公司2024年年報開始,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通知》顯示,擬上市企業應自提交以2024年12月31日為審計截止日的申報材料開始,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已經在審的擬上市企業,應于更新2024年年報材料時提供上述材料。
《通知》發布當年通過發行上市審核并上市的公司,最遲應在披露上市后下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通知》發布次年通過發行上市審核并上市的公司,應在披露上市當年度的年報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通知》強調,因進行破產重整、重組上市或重大資產重組,無法按照規定時間披露公司內部控制相關信息的上市公司,應在相關交易完成后的下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披露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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