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見習記者 劉偉杰
本報訊 11月6日晚間,全國股轉公司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優先股業務指引第1號》(以下簡稱《優先股業務1號指引》)進行了修改,進一步規范掛牌公司定向發行優先股申請文件的內容要求及報送流程,于2020年11月6日發布實施。
本次修改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與行政許可程序銜接,對于發行后股東人數累計超200人的情形,新增了申請出具自律監管意見的文件要求和辦理流程。二是統一審查機制,將豁免核準情形下的發行審查程序從事后備案調整為事前審查。三是細化材料要求,根據豁免核準和申請核準的不同情形,分別明確了申請文件的要件和模板。修改后,定向發行優先股與普通股的業務流程基本保持一致,更便于市場主體理解和操作。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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