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堂回應,江湖關切。
今年以來,資本市場出現諸多稅收爭議,如新三板個人投資者二級市場資本利得是否該征收,以及針對采用合伙制基金個人合伙人如何收稅的問題,引起巨大關注。
9月6日是一個重要分水嶺。當天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下稱“國常會”),針對上述兩項稅收爭議給出明確意見,其中,針對創投機構明確了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由有關部門結合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確保總體稅負不增的原則,并將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持創投基金發展的稅收政策。
12月12日,國常會進一步落實回應了9月6日的會議內容,提出新的針對創投企業的稅收核算方式,同時再次明確將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力度,使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
個稅核算采用雙軌制
12月12日召開的國常會決定:在今年已在全國對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政策基礎上,從明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新規針對創投企業合伙人的個稅核算將采用雙軌制,那么這樣的核算方式優惠體現在何處?
一位基金業協會人士12日晚間指出,國常會對創投繳稅的政策是基金行業頂層制度安排的重大舉措,意義深遠。其表示,重點應該關注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內容。
事實上,這意味著未來單一基金可作為核算單位,而不僅是按單一項目計稅,明確基金收入性質是股息、紅利和項目轉讓收益,而不是經營性收入。
正因為這種安排,創投基金按照單一基金核算收益會更加合理,因為每一只基金的運行狀況都不一樣,一家創投基金旗下或有數只乃至數十只的基金產品,統一核算將無法合理考量創投面臨的整體投資風險。
北京地區某大型私募機構的財務總監在12日晚分析:“這個政策肯定是利好,此前稅務總局重申35%稅率之時,并沒有考慮到個體基金的收益問題,一刀切的征收是有爭議的,比如我們有的基金有不錯的收益,但有的基金卻賠錢了,但如果仍是按照5%-35%的累計稅率來計算,虧損的部分并不能抵扣,這樣會大大影響創投企業這種高風險的投資積極性。”
此前,規定按照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法也并沒有被取消,這在一定程度上給予創投企業自行選擇的權利。
“并非采用20%這一檔核算方式就一定優惠,還得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來看。就我了解目前有些地方已經開始采用雙軌的征收方式,但如果采用20%這一檔,其他費用是無法抵扣的,而采用5%-35%累計稅率這一檔,可以按政策進行一些費用的抵扣,具體哪種方式合適企業應該仔細計算。”前述私募機構財務總監認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上述這一政策并非永久性優惠,國常會明確,相關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
給創投行業一顆定心丸
記者在12日晚間同市場交流時了解到,除雙軌制征收個稅外,眾多私募機構人士認為,明確征繳的規則無疑給了創投行業一顆定心丸。
今年這一輪私募稅收爭議風波起于8月底。
當時,國家稅務總局在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會上重申,合伙企業轉讓股權所得,合伙人應為納稅人,應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根據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伙企業各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就是前述個稅5%-35%的核算檔位,事實上這一規定早在2008年便已經明確,只不過各地并沒有嚴格來執行。
灤海資本董事長高鳳勇12日晚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早些年開始很多地方就已經執行20%或是更低稅率,這種地方優惠持續多年。”
因此重新明確稅率以及可能存在對以往未繳納部分的追繳,一度讓私募股權行業感受到巨大壓力。
“我們算了一下要補繳的金額,就目前公司運營的情況來看,會對公司的運營造成很大影響。另外,多年未繳納的金額要求一次性或者分幾次拿出,公司也沒有這樣的能力。”北京地區一家小型股權私募投資機構合伙人王珂(化名)8月底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這種情況下,繼9月6日國常會表態后,12月12日召開的國常會進一步明確稅收核算機制算是給諸多創投機構吃下了一顆定心丸。
需注意的是,這次稅收優惠傾斜的是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投機構,并非所有類型的私募機構都適用。
“在協會備案的創投機構數量并不是特別大,相比之下證券投資類,股權類的機構更多,而這一項稅收優惠監管層明確了是在創投機構上才能使用,這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前述私募機構財務總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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