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王君暉
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水平,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起草了《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包括總則、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五十二條。
一是調整《辦法》名稱和體例。法規名稱及全文使用“客戶盡職調查”取代“客戶身份識別”;“總則”部分突出強調“風險為本”的基本原則;將核心章節“客戶盡職調查”分設“一般規定”和“其他規定”兩節,明確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中的一般性規定和特殊情形規定。
二是完善各金融行業客戶盡職調查規定。更新客戶盡職調查的適用情形及措施;根據各金融行業的業務發展和風險狀況,完善不同金融行業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更加適應反洗錢國際標準;完善代理行、電匯、外國政要人士、新技術等較高風險業務(環節)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明確受益所有人概念以及相關識別要求。
三是將風險為本要求貫穿到《辦法》中。要求義務機構建立清晰的客戶接納政策;完善并強調持續盡職調查規定;增加關于強化盡職調查和簡化盡職調查的要求,明確適用情形以及相應的措施;增加無法完成客戶盡職調查時應當采取的措施。
四是擴大《辦法》適用范圍。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小額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修改上述《辦法》是出于踐行風險為本,指導金融機構提升反洗錢工作實效的需要。客戶盡職調查作為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基礎,需要基于風險為本的理念開展,而現行《辦法》中“客戶身份識別”概念并未體現“客戶盡職調查”的真實含義,缺少對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風險識別要求,也未提出基于風險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因此,修訂《辦法》,更加突出風險為本理念,有助于提升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上述負責人表示,修改《辦法》是順應金融業態發展,強化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需要。《辦法》發布已十余年,大量細分金融行業的客戶身份識別要求已經無法適應當前金融業態發展,不少新興金融業務如線上支付、證券行業非經紀業務、銀行非開戶類金融服務等客戶盡職調查不完善。因此,需要修訂《辦法》,明確需要履行客戶盡職調查義務的行業、機構,完善不同行業客戶盡職調查規定,修改不適用的條款并充分考慮未來較長時間的業態發展狀況,提高反洗錢監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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