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穩定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這是自今年4月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后的又一重要進展。
制定《金融穩定法》已醞釀多年,該法旨在健全金融風險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處置全流程全鏈條的制度安排。
從公布的內容看,《金融穩定法》草案亮點頗多。一是堅持問題導向,結合近年來我國在處置部分問題金融機構風險的實操經驗,針對不同領域、行業、交易中的金融風險,從防范、化解和處置等多個環節明確程序機制和各方法律責任,建立完整的金融風險處置體系;二是細化包括金融機構主要股東、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國務院金融委等在內的相關主體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避免各自為政,推動有效聯動;三是將市場化、法治化作為防風險保穩定的基本原則,參考國際通行做法,新增多種風險處置工具,體現對追求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統一;四是明確處置風險所需各類資金的使用規則,特別是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及其他行業保障基金不能成為“發款箱”,依據風險嚴重程度的不同,對各類基金使用范圍作出約束和限定。
近年來,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但作為經營風險的行業,金融業天生自帶風險基因,金融風險又往往具有在經濟周期波動、產業結構調整的劇變下隱蔽積累的特性,必須保持高度警覺,尤其是應緊密跟蹤房地產市場、地方債、問題中小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異常波動、外部沖擊等領域潛在風險,做到“時時放心不下”。
作為金融領域的一部綜合立法,《金融穩定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基礎法律為統領,以金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重要內容,地方性法規為補充的多層次金融法律體系。不過,涉及金融穩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規定過于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制度規范。相較之下,主要發達經濟體普遍出臺專門立法,構建統一協調的金融穩定制度架構,我國專門制定《金融穩定法》,可與其他現有金融法律各有側重、互為補充,構建維護金融穩定的四梁八柱,為建立金融穩定長效機制提供堅實的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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