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兩會報道組 姜楠 昌校宇
今年,全國人大代表、深圳證券交易所理事長王建軍上會的提案有兩件,一是《關于推進證券罰沒款賠先罰后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建議》,二是《關于減輕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稅費負擔的建議》。
“為進一步穩步推進注冊制改革,確保證券市場長遠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必要深化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構建與注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罰沒款賠先罰后機制”。王建軍3月5日表示。
我國證券法自1998年出臺以來,就確立了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第220條再次明確了這一原則。但因配套制度不完善,該原則至今未能兌現。為此,王建軍提出兩點建議:
第一,修改《預算法》《國家金庫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文。建議在《預算法》第56條以及《國家金庫管理條例》第14條分別增加1款,“政府的罰沒收入按照法律規定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暫緩入庫。已經繳入國庫的,應當予以回撥。”上述條文的修改,為暫緩入庫、財政回撥等賠先罰后機制在國庫管理層面落地提供法律依據。
第二,由國務院組織相關部門,研究有關出臺先賠后繳機制的具體實施規定。明確規定暫緩入庫和財政回撥的申請條件、申請程序、申請的合理期間以及相應資金監管、分配等內容,便利實踐操作。
另外,王建軍在《關于減輕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稅費負擔的建議》中提出,一是允許企業在列支激勵費用的期間即可申報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在股權激勵實施完畢當期按“實際行權時市場價與行權價差額”匯算清繳,進行所得稅額多退少補。二是取消主動終止股權激勵仍需確認加速行權費用的會計處理要求,避免企業由此確認大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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