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去年A股18家上市公司退市創歷史新高后,今年退市公司數量不減,截至5月25日,已有22家上市公司退市或確定觸發退市條件,退市常態化勢不可擋。
分析人士指出,一個良性循環的資本市場,需要有進有出、優勝劣汰。退市多元化、常態化是我國資本市場走向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關鍵,是遏制炒殼之風,倡導價值投資,實現優勝劣汰,從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關鍵。
“新陳代謝”常態化
22家上市公司退市,再創歷史新高。這其中,既有財務類、交易類等強制退,也有“出清式”置換等重組退,多元化退出渠道不斷拓寬。
從具體情況看,*ST保千、樂視網、金亞科技、*ST龍力4家公司因財務指標被終止上市;ST銳電等7家公司因連續20日股價低于面值被終止上市;另有11家公司通過重組渠道退市。
“此前,上市難、退市難是我國資本市場的兩大頑疾,但經過各方努力,去年18家公司退市整體反映平穩,今年以來又有22家公司退市或確定觸發退市條件,說明退市常態化已經深入人心。”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表示,資本市場“新陳代謝”常態化得益于頂層設計的不斷落地。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提出,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改革完善股票市場發行、交易、退市等制度。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2020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強調,證監會將進一步健全市場化法治化的多元退市機制,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流程,對觸及強制退市標準的堅決予以退市。
“退市是促進優勝劣汰的工具,退市不是萬能的,但是沒有退市則是萬萬不能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競爭是市場經濟活力之源,只有及時讓那些失去投資價值的公司及時退出,才能提振廣大投資者的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
市場化退市卓有成效
與往年情形相比,近期退市呈現出的最大亮點是,市場化退市進程有進一步加速趨勢。
今年以來,ST銳電等7家公司因連續20日股價低于面值被終止上市或已確定觸發退市條件。對標成熟市場,市場化退市方式也是主流。據統計,紐交所、納斯達克等成熟資本市場中,市場化退市方式占比約九成,過去兩年,強制退市每年僅10家左右。當然,我國資本市場主動退市的公司較成熟市場仍然較少。
市場化退市卓有成效,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表現。首先,縱觀觸及面值退市窘境的7家公司,大多涉及資金鏈斷裂、財務造假、違規擔保、關聯方資金占用、經營不善,或高送轉“自焚”等等。其次,注冊制背景下,資本市場生態和運行邏輯發生改變,“殼”資源價值大幅下降。價值投資理念逐漸深入人心則是催化劑。此外,離不開制度設計安排。
潘向東認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30年,退市制度也順應市場的發展,其中最大亮點即為借鑒成熟市場,設置了包括股權分布、股本總額、股票累計成交量、股票收盤價、股東人數等在內的五套可計量市場化退市指標,以面值退市為例,上市公司股票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則觸及終止上市。
近期有聲音指出,應制訂相關政策,把縮股或合并股份作為市值管理工具。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研究員、榮盛發展首席經濟學家尹中立分析,縱觀近兩年面值退市的公司,可以發現,任性“高送轉”導致股價“崩盤”是普遍現象。香港市場中有一類著名的“老千股”,反復玩高送轉和縮股游戲,本質上是“割韭菜”行為,將高送轉和縮股作為市值管理工具是不可取的,與專注主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目標背道而馳。
進一步完善退市生態
分析人士建議,配合新證券法施行,應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在全面推行注冊制背景下,趁熱打鐵進一步完善退市生態,暢通市場“出口”,真正發揮資本市場資源配置作用。
一方面,在以注冊制為代表的市場化改革背景下,“殼”資源價值大幅下降,市場出清加速,應保持執行退市制度的定力。
“在嚴格執行退市機制的同時,也要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降低市場運行風險、維護市場穩定。”潘向東建議。
另一方面,市場化退市需要多方面的制度保障,例如集體訴訟制度、加強中介機構責任、提高責任人違法違規成本等,只有多方同時發力,才能更好地發揮市場化退市的作用。近期部分A股上市公司涉嫌財務造假被移送公安機關,不禁讓投資者回想起美國市場上最惡劣、也是對市場信心沖擊最大的安然造假事件。值得關注的是,安然并非強制退市,而是被認定違法后引發集體訴訟,被判決巨額賠償導致資不抵債最終破產,進而退市。
“安然是國際資本市場嚴刑峻法的典型個案。”劉俊海表示,是多種制度綜合發力的典型,最終會計師事務所倒閉,券商等中介機構面臨高額賠償,公司被集體訴訟至破產退市,責任人被嚴厲追責。
“在集體訴訟制度實施之前,監管制度實際上是警察抓小偷的監管模式,具有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實施后,利益當事人也將參與其中,能夠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尹中立表示。
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深圳證券交易所黨委書記、理事長王建軍提出修改刑法第160條的議案,建議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納入“金融詐騙罪”范疇,全面提高刑期和罰金額度,拓寬該罪規制范圍,明確“關鍵少數”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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