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2月8日,《證券日報》記者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深圳中院已經對德奧通航訴深交所終止上市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德奧通航的訴訟請求。
這是今年以來,第二起因不服交易所終止上市決定而訴請撤銷的案件。今年9月份,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審理廈華電子訴上交所終止上市決定一案,一審判決駁回廈華電子的訴訟請求。兩地法院均支持交易所依據退市規則作出的退市決定。
接受采訪的法律人士認為,兩起案件的判決明確維護交易所正常履行法律授權職責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后續將發揮示范作用。
“兩個交易所的退市決定有合理依據,因此,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是可以想象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交易所因履行監管職能做出退市決定,是基于法律授權,該行為具有公共性質,應當接受司法審查。因此,上市公司對退市決定提起訴訟,可以將交易所的監管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更具有公信力。
2家公司被強制退市后
提起行政訴訟
德奧通航原來是深交所上市公司。由于2017年度、2018年度連續兩年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德奧通航于2019年被深交所暫停上市。今年2月份,公司恢復上市保薦機構聯儲證券認為公司已不具備恢復上市的條件,不再為其恢復上市提供推薦服務,此后,德奧通航恢復上市未獲得深交所通過。4月份,深交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此后,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終止上市的復核申請,最終,深交所作出維持德奧通航退市決定。
廈華電子于1995年登陸上交所。因2020年度經審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2021年5月份,公司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1年,公司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623.77萬元,營業收入1.52億元,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或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后的金額為零元,觸及退市新規財務類退市標準,今年5月份,公司股票被上交所終止上市。
被終止上市后,德奧通航和廈華電子分別向深圳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談及2家上市公司因退市決定訴訟交易所獲得受理,市場人士認為,這是證券市場法治化的體現。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方面這兩起案件均明顯支持了原告以行政訴訟為由進行立案,法院支持了上市公司作為原告在交易所退市決定過程中的行政糾紛起訴權利;另一方面,法院通過訴訟程序對交易所的退市決定進行了實體審查,并通過實體審查的過程判斷交易所在實體和程序上的決定是否存在問題。從兩地法院“立案”以及最終“駁回”的意義上看,兩個案例可以被視為全面依法治國、全面依法治“市”的最新司法反映。
“上市公司采用法律手段主張權利,說明資本市場主體的法治意識有很大提高,正在逐漸形成依法維權的習慣,這種做法值得肯定和鼓勵。法院最終駁回了上市公司的起訴,為我國退市制度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范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對記者表示。
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張志旺對記者表示,上市公司被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其權益受到了影響,按《證券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并提起行政訴訟,一方面是法律賦予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證券發行人的權利;另一方面,由司法機關審查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終止上市交易決定是否符合業務規則及是否合理合法,也是證券市場法治化的體現。
兩地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維護交易所履職正當性和合理性
對于起訴原因,德奧通航稱,保薦人單方面要求解除保薦協議的理由極不充分,且解除通知尚未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保薦協議尚未解除,深交所據此不同意其恢復上市申請并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理由不充分。廈華電子認為,2018年以來公司即以農產品進口為主營業務,在2021年度相應營業收入核查中,應當被認定為主要營業收入,上交所根據審計機構專項審核意見認定廈華電子營業收入為0元,并據此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對于駁回原因,兩地法院均進行充分闡述。深圳中院認為,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保薦人對公司恢復上市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備恢復上市條件出具保薦書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保薦人保薦屬于申請恢復上市的實質性條件,深交所根據保薦人不再提供保薦服務的事實,認定德奧通航不具備恢復上市條件,作出不同意恢復上市的決定,并據此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程序符合規定,并無不當。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主營業務收入”是證券交易所為實施證券監管,依照法律規定在業務規則中確立的監管標準。同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交所監管指南中對“主營業務收入”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規定。本案中,審計機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范所確立的標準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對核查過程予以明確說明,上交所結合廈華電子在公開市場的披露文件,認定廈華電子2021年度營業收入在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或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后的金額為0元,并據此作出《終止上市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
葉林表示,只要交易所嚴格按照終止上市規則實行上市公司退市,就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起訴,與當前“應退盡退”的政策是一致的,也共同反映了新《證券法》的規定。
鄭彧表示,通過這兩個案件的判決,人民法院認可了滬深證券交易所在上市規則中有關退市制度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通過審查兩個案件的退市決定過程和退市依據維護了交易所正常履行法律授權職責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其最終結果也是在符合我國國情下尊重市場機制發揮決定性作用的一種司法保障的體現。
兩起案件將發揮示范作用
司法審判尊重交易所自律規則
證監會先后進行4輪退市制度改革。最近一次始于2020年,當年11月,中央深改委會議審議通過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和《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若干意見》,2020年12月份,滬深交易所分別修訂了上市規則,其中對組合財務退市指標等強制退市條件作了明確規定,被市場稱為“退市新規”。2021年11月份,滬深交易所發布“財務類退市”營業收入扣除指南,提升財務類退市指標可執行性,落實落細退市新規。
權威數據顯示,2021年以來,已經有59家上市公司被強制退市(2021年17家,2022年42家),兩年退市家數占30多年來全部已退市公司總量的40%。
未來,常態化退市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多元化退市效果將更加凸顯。毫無疑問,上述兩起案例也將為其他地方法院在此類案件判決中起到示范作用。
“在歷史上強制退市數量最多的年份下,只有個別公司起訴,且交易所勝訴,說明這次退市制度改革和落地工作基礎較為扎實。”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司法體系在上市公司治理領域有著特殊的價值,法院判決對個別公司是事后監管,對其他公司卻有很強的引導示范作用。
葉林表示,未來,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必然會出現更多上市和退市的公司。在市場化退市機制落地中,的確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些新的挑戰,應當明確幾個基本立場:首先,退市與上市一樣,都是市場化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以平常心加以對待,如此,才能持續并穩定實施退市制度,也才能凈化證券市場。其次,退市是自律監管的組成部分。事實上,各證券交易所都制定了退市規則,只要交易所依照規則實行自律監管,在原則上應當予以尊重。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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