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
作為證券市場的看門人,中介機構在防范財務造假行為、維護良好市場生態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眾所周知,獨立性是中介機構履行職責的必然要求。然而,就資本市場中的絕大多數業務而言,中介機構的服務費用系由發行人支付,不可避免地導致中介機構出具的意見傾向性于發行人。尤其是中介服務合同中有關服務費用的條款,可能會對中介機構的獨立性造成顯著影響,甚至引發財務造假、公眾投資者損失、市場秩序惡化等負外部性問題。因此,盡管發行人與中介機構之間是合同關系,但其合同自由必須受到一定程度的約束,合同中一些重要的服務費用條款應當通過法律法規予以規制。近日,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中介服務費用的有關事項作了明確規定。
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收費應當嚴格遵循市場化原則,基于中介機構的工作量、所需投入資源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一方面,中介服務費用的確定不得納入影響中介機構獨立性的因素。尤其是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得將中介服務工作成果、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與否以及收費多少的條件,以免中介機構為了獲取不正當收益而默許乃至參與造假,從而促使其勤勉盡責、履職到位,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文件。另一方面,中介服務費用應當能夠涵蓋中介機構履行職責的必要成本并有適當收益,發行人與中介機構不得約定不合理的低價。畢竟中介服務費用是中介機構聲譽資本的體現,中介服務費用過低意味著中介機構聲譽不具有價值,中介機構將不再為了維護其聲譽而審慎履行職責。一旦中介機構以畸低的價格招攬業務,將觸發市場的惡性低價競爭,最終導致市場逆向選擇。故而中介服務須合理定價,這不僅有助于中介機構的可持續發展,也能保護市場的長遠健康。
發行人與中介機構應當注重提升中介服務費用的透明度。從投資者的角度而言,中介服務費用的成本會附加到證券發行價格上,最終由投資者承擔,因而投資者有權知悉有關中介服務費用的信息。從市場的角度而言,中介服務費用的公開有利于市場評判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促進中介機構之間的良性競爭,進而不斷優化看門人機制,避免中介機構之間的惡意串通或惡性競爭。故此,對于股票公開發行活動,招股說明書等重要文件應當披露中介服務合同收費標準、金額以及發行人付費安排等重要信息,發行人與中介機構不得通過另行簽訂協議、業務調節等方式私下作出額外的費用支付安排。
中介服務費用的收取與支付應當符合合規要求。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部分有關中介機構服務費用的規定,但實踐中仍然存在通過各種方式規避的現象,應當予以有力打擊,從而確保中介機構誠實守信、謹慎勤勉地履行其職責。一方面,中介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收取費用,不得在合同約定之外另行收取費用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更不得在服務過程中臨時加價。另一方面,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也應受到嚴格約束,不得接受發行人給予的不正當利益。畢竟,歷史經驗已表明,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利用其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代理成本問題,也是導致看門人機制失靈的重要原因。
地方政府不得在中介服務費用上實施不當干預。發行人發行上市結果由其真實的經營狀況決定,中介機構應當發表獨立客觀的意見,不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實踐中地方政府因發行上市而獎勵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的行為應當被禁止,避免中介機構喪失獨立性,也避免地方政府因存在利益關聯而疏于履行監管職責。此外,政府對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的獎勵還可能誘發公共資源濫用的問題,長此以往將使得市場競爭秩序失衡,不利于為企業創造公平的生存發展環境,特別是對中介機構的獎勵容易誘發不符合資質的公司上市,進而損害廣大投資者權益。但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地方政府違規給予的獎勵予以追回的規定,僅適用于《規定》施行后的情形。
總體而言,《規定》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違規行為作出對應規制,有利于強化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并促進中介機構履行看門人職責,對投資者保護與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編輯 張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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