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A股上市公司年報進入密集發布期。Wind數據顯示,截至3月25日,滬深兩市共有545家公司發布2017年年報,其中435家公司擬現金分紅,占比達79.81%。
專家認為,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分紅監管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我國上市公司目前的現金分紅處于國際中等水平,但現金分紅比例仍存進一步提升空間。建議監管層甄別成長型公司和穩定型公司,給予多元化現金分紅比例標準,逐步探索健全上市公司差異化分配政策,強化披露加說明的義務;同時,發揮好證券交易所、中小投服中心等的作用,切實提高對廣大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現金分紅水平逐年穩步提升
數據顯示:2014年-2016年,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率(分紅金額/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穩定在30%以上,處于國際中等水平。
2016年度,滬深兩市有2053家公司現金分紅,占比約67.27%,分紅金額8307.77億元;1128家上市公司連續5年現金分紅,占比43.2%;1415家上市公司連續3年現金分紅,占比46.7%。
2017年度,滬深兩市有2451家公司實施現金分紅,占比為70.3%,分紅金額9792.79億元。
中證金融研究院研究表明:2008年以后,證監會加大了現金分紅工作監管力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家數占比從2008年的53.21%提高至2016年的75.87%,現金分紅比例從2008年的33.73%提高至2016年的35.38%。
“平均而言,我國上市公司目前的現金分紅水平處于國際中等水平。”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負責人田利輝表示,市場對于動態進步中的現金分紅變化不甚了解,將個別公司“鐵公雞”問題泛化成為市場問題。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認為,隨著監管部門一系列鼓勵上市公司分紅政策的發布和實施,我國上市公司分紅水平逐步改善,上市公司分紅總額持續增加,上市公司透明、持續、穩定的分紅機制初步形成,分紅公司占比、分紅凈利潤占比、股息率、分紅持續性和集中度等指標逐步趨近成熟市場水平。
總體處于國際中等水平
中證金融研究院通過與美、歐、亞太地區2014年-2016年主要股票市場公司分紅數據比較發現,A股市場現金分紅家數占比高于境外平均水平,現金分紅比例低于境外成熟市場,與新興市場持平。股息率處于國際中等水平,高于部分新興市場。
其中,現金分紅家數占比處于國際領先水平。2014-2016年,A股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占比均超過70%,顯著高于境外主要市場平均水平。
現金分紅比例方面,我國市場低于境外成熟市場,高于部分新興市場。2014-2016年,A股年均現金分紅金額占凈利潤33.34%,與美國NYSE、德國、法國等境外成熟市場存在較大差距,與英國、美國NASDAQ和日本基本持平,但高于印度和韓國等新興市場國家。
股息率方面,A股處于國際中等水平。2016年,A股上市公司股息率為2.55%,低于法國、德國、英國等成熟市場,與韓國持平,高于印度、日本。A股上市公司總體估值偏高,一定程度上拉低了股息率。值得注意的是,同其他成熟市場相比,美國NYSE和NASDAQ的股息率也不高,分別為2.66%和1.2%。
仍存在進一步提升空間
業內人士認為,通過對比發現,整體上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比例仍存在進一步提升空間。成熟市場現金分紅比例普遍高于新興市場,說明現金分紅與經濟發展的階段特征有較強關聯性,同時與市場制度成熟完善程度有關。A股公司分紅問題主要集中在少數應分未分的“鐵公雞”身上。(下轉A02版)
潘向東認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中仍然存在著分紅不平衡、分配方式不合理等問題,仍有多家上市公司在履行現金分紅承諾上存在“偷工減料”的現象。我國現金股利分配問題歸根結底在于公司內部缺乏適當的權利制衡機制,存在內部人特別是控制股東侵害小股東合法利益的問題,這是公司治理機制不完善不健全的結果。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認為,雖然我國《公司法》第4條明確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的權利;但是如何保障這種權利的實現,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定,僅在第74條中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公司不分配利潤并滿足法定條件時的回購請求權。力度小、約束弱,難以形成促使公司分紅的有效機制,而針對上市公司,更是缺乏直接有效的法律規定。
中國證券報記者日前從證監會獲悉,證監會下一步將繼續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相關監管規則,強化現金分紅的約束力,督促上市公司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對有能力分紅而長期沒有分紅的“鐵公雞”嚴格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制定多元化精細化分紅標準
中證金融研究院研究指出,影響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因素相當復雜,不同板塊、行業、所有制企業均存在明顯差異,若單純以分紅次數和盈利情況作為“應分未分”的界定標準恐有失偏頗。特別是對一些正處于業務高速發展期的企業來說,若現金分配股東獲得的效益遠低于公司留存以備未來投資而獲得的收益,則大規模現金分紅不但不利于公司的發展,也降低了中小股東的長期投資回報。
該研究院認為,應綜合企業所處行業、發展階段、所有制、財務指標等特征做精細分析判斷,避免“一刀切”造成誤傷。
田利輝認為,監管層應該甄別成長型公司和穩定型公司,給予多元化的現金分紅比例標準,從而防止“一刀切”的強制分紅規定負面影響高增長性公司的發展。此外,還需要大力加強投資者教育,打擊坐莊操縱等行為,防止不良機構借助年度分紅之際通過炒作送紅股等方式來誤導市場和掠奪中小投資者。
專家也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方面給出了不少建議。田利輝認為,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分紅監管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可以進一步提高。我國分紅監管需要逐漸發展到實質性監管,重視現金分紅比率背后的公司目的;應該發展到原則監管,通過監管分紅行為來引導公司價值的提升和投資者保護的落實;逐步發展到市場監管,通過經過投資者充分教育和形成有效判斷力的市場來監督和規范上市公司的分紅行為。
潘向東建議,一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通過契約設計和制度創新來增強公司股東對現金分紅決策的參與度,對大股東權利的行使形成有效制衡,對上市公司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侵害小股東利益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二是加強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對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利潤分配預案進行信息披露。三是培養長期資金和機構投資者。通過完善股市現金紅利分配,推進大型藍籌股保持高比例派現,既可以吸引長期資金入市,同時長期資金的入市又可以反過來起到長期價值投資和穩定市場的作用。
“完善相關規則、抑制可能弊端,有必要重視和處理好監管規則與公司經營自主權、再融資需求與現金支出之間的關系,抑制大股東利用現金分紅進行利益輸送,努力降低雙重征稅對公司紅利政策的影響。”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建議,同時,逐步探索健全上市公司差異化的分配政策,強化披露加說明的義務,同時發揮好證券交易所、中小投服中心等的作用,切實提高對廣大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朱奕奕建議,增強對“鐵公雞”公司的監管,可考慮對這類公司增加其他約束條件推動公司分紅。同時,可以考慮將“分紅”事宜強制納入公司章程,規定如分紅政策、分紅表決制度、分紅契約設計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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