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4宗內幕交易案件作出處罰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成艷嫻、顧慧佳、顧鎔內幕交易“天宸股份”案作出處罰,責令顧慧佳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對成艷嫻、顧慧佳處以120,000元罰款,其中各自承擔60,000元;沒收顧鎔違法所得30,375.51元,并對成艷嫻、顧鎔處以91,126.53元罰款,其中各自承擔45,563.27元;依法對林震森內幕交易“萬業企業”案作出處罰,責令林震森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對其沒收違法所得2,865,646.42元,并處以5,731,292.84元;依法對黃欽堅內幕交易“金一文化”案作出處罰,責令黃欽堅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處以60萬元罰款;依法對周凡娜、陳錫林內幕交易“金一文化”案作出處罰,責令周凡娜、陳錫林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8.47萬元,并處以25.41萬元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詳見證監會網站)
上述案件中,成艷嫻與天宸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葉某菁關系密切,后者是“天宸股份重大的購置資產決定、收購湖南商康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成艷嫻與顧慧佳、顧鎔系多年好友,關系親密,在內幕信息公開前有聯絡,顧慧佳和顧鎔利用名下賬戶,動用來自成艷嫻的資金和自有資金,內幕交易了“天宸股份”;林震森是時任萬業企業董事,是“萬業企業與浦東科投聯合收購UTAC公司”、“浦東科投控股萬業企業”等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及相關業務主要參與者,其利用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內幕交易了“萬業企業”;黃欽堅是金一文化控股子公司董事,參與了金一文化收購捷夫珠寶100%股權事項的相關談判,系該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利用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內幕交易了“金一文化”;周凡娜、陳錫林分別為捷夫珠寶實際控制人周某卜的姐姐和姐夫,周某卜系“金一文化收購捷夫珠寶100%股權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該信息公開前,周凡娜、陳錫林與周某卜存在接觸聯絡,該二人利用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內幕交易了“金一文化”。
內幕交易違法行為人利用信息優勢,妄圖竊取非法利益,嚴重損害廣大投資權益,破壞證券市場秩序,必須嚴懲。上述案件所涉內幕信息均為上市公司重大并購重組事項,證監會將保持執法高壓,持續打擊該領域發生的內幕交易違法行為,對各類內幕交易違法行為人進行嚴厲查處,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會通報審計機構專項檢查情況
10月12日,證監會通報2018年度審計機構基礎審計程序(函證)專項檢查情況。檢查結果顯示,函證程序執行中普遍存在不規范問題,其中,函證控制不到位的問題最為突出(61%的抽查項目存在此問題),未對部分賬戶實施函證也未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39%的抽查項目存在此問題),在未回函、回函不符、回函異常或不可靠時未采取措施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34%的抽查項目存在此問題)等問題也較為突出。
會計師事務所對資本市場財務信息進行鑒證,其審計執業質量直接影響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質量,其中基礎審計程序的有效執行是影響審計執業質量的重要環節。函證作為一項基礎審計程序,可以為會計師事務所直接從第三方獲取外部證據,證明力與可靠性更強,并可為多個賬戶及交易的多項認定提供審計證據,對評價審計項目執業質量和審計機構執業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但近年來的監督檢查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對于函證審計程序的執行情況不容樂觀,個別項目甚至因此導致審計失敗。為督促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進一步強化函證審計程序,提升審計執業質量和公信力,證監會以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為抓手,統一組織各證監局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函證審計程序專項檢查整治工作。
此次專項檢查中,各證監局共抽取38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365個審計項目。從選取方式來看,以問題與風險為導向方式選取244個項目,以雙隨機方式選取121個項目;從服務主體來看,檢查項目主要以上市公司審計項目為主,并適當兼顧了新三板、公司債券發行人等審計項目;從審計報告意見類型來看,標準無保留意見的項目有348個,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項目有12個,保留意見的項目有4個,無法表示意見的項目有1個。
此次專項檢查覆蓋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往來賬戶、發出商品、銷售收入等多個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科目的函證程序執行情況。總的來看,銀行函證程序執行情況好于往來款函證,部分事務所還采用了函證中心、電子函證等創新方式來提高函證效果。但是,函證程序執行中普遍存在不規范問題,其中,函證控制不到位的問題最為突出(61%的抽查項目存在此問題),未對部分賬戶實施函證也未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39%的抽查項目存在此問題),在未回函、回函不符、回函異常或不可靠時未采取措施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34%的抽查項目存在此問題)等問題也較為突出。具體表現在:
一是部分執業項目的銀行和往來款函證過程未保持必要控制,如未留存必要的詢證函收發記錄、未充分核對收發函地址等,個別詢證函甚至由被審計單位代為寄出與收回。二是一些執業項目的審計人員未勤勉盡責,函證程序遺漏個別銀行賬戶和重要往來款賬戶,且未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缺乏替代審計程序,包括零余額賬戶、第三方支付(支付寶、微信)賬戶、金額重大的往來款項及應收賬款抵押、保理情況。三是一些執業項目由于審計人員未保持謹慎性原則和必要的職業懷疑,在未收到回函、回函信息不相符或回函存在異常情形時,未采取措施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或執行的審計程序不恰當、不充分,如回函缺少簽章或簽章不符、回函賬戶余額及其權屬狀況存在差異、替代程序未涵蓋全部發函金額等,極個別地,一些詢證函回函日期甚至在審計報告出具日之后,但會計師事務所也未考慮其對審計意見的影響。另外,一些執業項目由于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工作流于形式,還存在其他若干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問題,如函證內容填寫有誤或關鍵信息缺失、未明確函證抽樣標準或未按照標準嚴格執行、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不完善等。
根據檢查情況,相關證監局擬對11家會計師事務所及29人次注冊會計師分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同時,各證監局還將結合函證檢查發現問題對部分項目整體執業情況進行檢查,后續將視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
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是實現資本市場審計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只有嚴格監管下的發展,才是高質量的發展,才能有利于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會計師事務所。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高度重視此次函證基礎審計程序專項檢查發現的相關問題,舉一反三,對質量控制體系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與整改,完善基礎審計程序操作指引和質量控制復核要求。證監會將繼續按照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力度,綜合運用重點打擊與規范整治等手段進行全方位監管。對于此次檢查反映出的業務規則不明確、函證對象不配合等問題,證監會將與有關主管部門和自律組織加強溝通,努力為會計師事務所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證監會:139家私募機構存在違法違規
10月12日,證監會通報2018年私募基金專項檢查執法情況,本次檢查發現139家私募機構存在違法違規問題,其中10家私募機構涉嫌非法集資、挪用基金財產、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防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部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促進私募機構規范運作,2018年上半年,證監會組織對453家私募機構開展了專項檢查,檢查對象以“問題風險導向”和“隨機抽取”方式選取,包括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281家,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119家,其他類私募基金管理人53家。共涉及基金4374只,管理規模2.08萬億元,占行業總管理規模的17.20%。
本次檢查根據不同私募機構和產品類型,確定差異化檢查重點。除資金募集、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規性外,對跨區域經營的私募機構重點檢查不同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資金往來、產品嵌套情況以及業務隔離、風險隔離等制度的有效性情況,對管理非標債權的私募機構重點檢查可能存在的“資金池”業務、保本保收益、影子銀行風險、杠桿運用等情況。
從檢查結果看,私募行業整體守法合規意識有所提高,但是一些私募機構仍然存在違規問題。本次檢查發現139家私募機構存在違法違規問題,其中10家私募機構涉嫌非法集資、挪用基金財產、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59家私募機構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未履行投資者風險評估程序、未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承諾保本保收益等違規募集行為;48家私募機構存在開展“資金池”業務、證券類結構化基金不符合杠桿率要求、未按基金合同約定進行信息披露、未按規定保管基金相關材料、基金合同約定不托管但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確基金財產安全保障措施等違規運作行為;54家私募機構存在私募基金未按規定備案、登記備案信息更新不及時不準確、證券類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證券類私募基金委托個人提供投資建議、不配合監管檢查等其他違規行為;200家機構存在內控不健全、兼營與私募基金無關業務等不規范問題。
針對專項檢查發現的問題,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證監會依法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是對126家存在資金募集、投資運作等違規問題的私募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二是對5家存在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等嚴重違規行為的私募機構立案稽查,并先行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三是將6家機構涉嫌違法犯罪線索通報地方政府或移送公安部門,并對其中2家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1家立案稽查。
同時,證監會將上述違法違規問題及采取的監管措施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
本次專項檢查嚴厲查處私募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向行業機構有效傳導了監管壓力,有利于促進私募機構提高合規及風險意識,提升規范化運作水平。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貫徹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持續加強私募基金監管力度,堅決整治行業亂象和嚴重干擾市場秩序的行為。同時,不斷加強風險監測預警,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業風險,推動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促進私募股權和創投基金行業真正發揮資本市場基礎性戰略性作用。
證監會放寬重組配套發行股份募資使用范圍
10月12日,證監會發布《關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的相關問題與解答》,明確募集配套資金用于補充公司流動資金、償還債務的比例不應超過交易作價的25%;或者不超過募集配套資金總額的50%。本問答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該解答明確,“擬購買資產交易價格”指本次交易中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不包括交易對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個月內及停牌期間以現金增資入股標的資產部分對應的交易價格,但上市公司董事會首次就重大資產重組作出決議前該等現金增資部分已設定明確、合理資金用途的除外。
同時,在認定是否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交易情形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擬認購募集配套資金的,相應股份在認定控制權是否變更時剔除計算,但已就認購股份所需資金和所得股份鎖定作出切實、可行安排,能夠確保按期、足額認購且取得股份后不會出現變相轉讓等情形的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個月內及停牌期間取得標的資產權益的,以該部分權益認購的上市公司股份,相應股份在認定控制權是否變更時剔除計算,但上市公司董事會首次就重大資產重組作出決議前,前述主體已通過足額繳納出資、足額支付對價獲得標的資產權益的除外。
獨立財務顧問應就前述主體是否按期、足額認購配套募集資金相應股份,取得股份后是否變相轉讓,取得標的資產權益后有無抽逃出資等開展專項核查。
對于募集配套資金的用途,解答明確,考慮到募集資金的配套性,所募資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購交易中的現金對價,支付本次并購交易稅費、人員安置費用等并購整合費用和投入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也可以用于補充上市公司和標的資產流動資金、償還債務。
募集配套資金用于補充公司流動資金、償還債務的比例不應超過交易作價的25%;或者不超過募集配套資金總額的50%。
解答還明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的標的資產為公司股權時,“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自公司登記機關就特定對象持股辦理完畢相關登記手續之日起算。特定對象足額繳納出資晚于相關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的,自其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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