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姜楠 朱寶琛
近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就《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出臺細則,旨在為上市公司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進行股份回購,提供可操作、可實施的具體指引。銜接安排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明確處置方式。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進行的股份回購,在持有半年并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后,可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這一安排,主要是為上市公司平衡好股份回購和日常經營的資金需求,提供更為靈活的市場化手段。二是簡化決策程序。例如,采用授權方式,簡化了股東大會決策程序。同時,考慮到上市公司董事會是股份回購的第一責任人,允許其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是否聘請財務顧問、律師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獨立意見,降低股份回購的實施成本。三是便利實施操作。提供了多樣化的回購資金來源選擇。
此外,上述負責人介紹,細則發布后,股份回購的制度規定已經齊備,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規范性要求也已明確。下一步,上交所將繼續從監管與服務兩方面,積極穩妥推進規則落地,發揮股份回購應有的制度功能。
據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為支持和規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行為,明確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深交所結合上位法要求及日常監管實踐,在2008年《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基礎上,制定細則。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拓寬回購股份適用情形。二是簡化特定情形回購審議程序,規范回購股份的提議程序。三是細化回購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變更要求,要求公司合理安排每日回購股份數量。四是明確回購資金來源,回購股份支付現金視同現金紅利。五是明確回購股份的減持要求和限制。
上述負責人表示,深交所將結合監管實踐不斷完善相關配套規則及監管措施,為上市公司規范、高效實施回購股份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同時,將加強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為的日常監管,強化回購股份信息披露要求,重點防范市場風險,嚴厲打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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