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要說資本市場上哪種類型的違法違規行為數量最多,內幕交易絕對稱得上是“大戶”。《證券日報》記者梳理發現,今年4月份,中國證監會公布了對10起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其中,7起為內幕交易案。另外,各地證監局公布了8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有5份與內幕交易有關。
通過梳理可知,為了通過內幕消息逐利,各方人士各顯神通:有的內幕信息知情人開完會轉身便買入自家公司的股票;有的人通過同學、朋友聚會拿到了可靠的消息,進而買入相關公司的股票;還有的人借宿親戚家搞到了“猛料”,并據此買賣股票……
內幕信息傳播路徑相似
通過對一系列內幕交易案件進行梳理,我們不難發現,內幕信息的傳導路徑和內幕交易的手法,其實都是相似的:內幕信息知情人通過各種途徑透露內幕信息,得到消息的人在短時間內大量買入股票。
以俞亮內幕交易華北高速股票案為例,據了解,俞亮系招商局集團綜合交通部部長李某漢下屬,二人長期共事,并在較長時間內保持直屬上下級關系。
李某漢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他基于其身份職責參加了招商局集團的公路項目重組會。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2016年3月1日至3月12日,俞亮與李某漢累計通話10次,2016年6月5日,二人通話2次。
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6月6日,“俞亮”證券賬戶共買入“華北高速”500000股,買入金額2296500元;華北高速復牌后,賣出470000股,賣出金額4466500元。截至2017年7月26日,該賬戶仍持有30000股,對應余股市值316800元,共計獲利2600751.25元。
2017年12月28日、2018年3月19日,“俞亮”證券賬戶賣出“招商公路”20868股,賣出金額239310.96元(華北高速被吸收合并,股票更名為“招商公路”)。
內幕交易助長了打探消息、投機炒作的不良風氣,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和市場參與者的投資信心,嚴重損害資本市場功能作用發揮。
京衡(寧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龔道淵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對于透露內幕信息和內幕交易行為,有的人認為這并不是什么大事,算不上什么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反而是自己有關系、有能力、有本事的表現,因而對打聽、傳播、利用內幕信息是樂此不彼,存在這種想法,顯然是不正確的。
突擊轉入資金買股
俞亮內幕交易華北高速股票案中,“俞亮”證券賬戶此前從未交易過“華北高速”,且存在突擊轉入資金買入涉案股票的情形,轉入資金全部用于買入涉案股票,買入意愿強烈,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事實上,通過查看證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突擊轉入資金買入涉案股票的情形,是認定內幕交易行為的一個重要依據。《證券日報》注意到,不少內幕交易案都存在這一情形。
比如,張紹波內幕交易上海巖石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匹凸匹)股票案中,“張某婷”證券賬戶和“黃某花”證券賬戶買入“匹凸匹”之前專門轉入大筆資金,其中大部分用于買入“匹凸匹”,交易金額明顯放大,且“黃某花”證券賬戶和“張某婷”證券賬戶買入“匹凸匹”已成交的交易中,大部分交易委托價格高于成交價格,買入意愿強烈。
劉旭偉內幕交易“吉林森工”股票案中,“華某棟”賬戶此前單只股票單日最大成交金額為6萬元。在涉案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華某棟”賬戶連續多日買入“吉林森工”股票,單日最大成交金額為35萬元,且成交總額明顯放大,異常交易特征明顯。
“殷某成”賬戶在涉案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開立,自開戶至“吉林森工”股票停牌前只交易“吉林森工”和“大華股份”,“大華股份”股票持有時間僅為2天。在涉案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殷某成”賬戶集中買入“吉林森工”,成交總額大,單一持股特征顯著,異常交易特征明顯。
劉魁楓、劉敏內幕交易江淮汽車股票案中,“劉敏”證券賬戶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從未交易過“江淮汽車”股票,在2016年9月1日至9月5日卻集中、大量買入該股票,交易量明顯大于日常交易,且劉魁楓所提供資金一經轉入證券賬戶就立即買入“江淮汽車”股票,交易極為果斷。
對此,有業內人士認為,如果股票交易行為存在異常,且當事人不能說明其他合理理由的,那么,這就存在一種可能,即當事人知道了相關信息為內幕信息,才敢進行這樣的異常交易。如果再結合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點和交易時點、交易行為與平時交易習慣存在很大不同等,那么,判斷是否為內幕交易相對來說也就不難了。
并購重組成高發地帶
內幕交易被稱為資本市場的“毒瘤”,監管層一直反復強調將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對市場亂象始終保持刮骨療毒、猛藥去疴的決心和魄力。
但是,市場上仍然有不少人,抱有僥幸心理,希望通過“內幕消息”,干著見不得人的事情。
那么,是哪些人在從事內幕交易?他們又是如何得到內幕信息的?通過行政處罰決定書,這些細節得以示人:多數案件的源頭,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直接泄密。
根據此前證監會通報,從傳遞對象上看,內幕信息傳遞“群體化”、“裙帶化”特征明顯,從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血親向其他近親屬、朋友、同學、同事等蔓延,還出現了知情人向商業合作伙伴、子女就讀學校校長、開辦企業所在地黨政干部等利益相關方泄露內幕信息供其牟利的案例。
從傳遞范圍上看,伴隨著傳播渠道多元化尤其是網絡社交工具的普及,多層、多級、多向傳遞型內幕交易日漸增多,內幕信息在親屬圈、朋友圈、同事圈等多種熟人圈多鏈條“爆炸式”傳遞。
以張紹波內幕交易上海巖石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為例,張紹波為內幕信息知情人韓某的好友,兩人關系密切。
韓某,則是五牛基金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是內幕信息所涉收購事項的主要決策者,屬于《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信息形成后至公開前,張紹波與韓某通訊聯絡十分頻繁。
事實上,對于內幕信息知情人,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有明確規定,比如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而早在2012年,中國證監會就明確表示,重大資產重組審核將與內幕交易掛鉤。
根據《關于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如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涉嫌內幕交易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受理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中國證監會暫停審核。
值得關注的是,近年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領域一直是內幕交易的高發地帶。對此,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明確表示: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利益相關方利用信息優勢進行內幕交易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秩序,損害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公平知情權,證監會將持續對該領域的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督促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律己慎行,切實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財富證券網絡金融部副總經理趙歡表示,對內幕信息知情人而言,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圈子”,千萬不要一不小心就泄露了內幕信息。
龔道淵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內幕交易主要是利用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優勢,內幕信息知情者在市場反應前進行證券買賣從而賺取收益,這對其他市場投資者而言,是極為不公平的。因此,我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此行為是明令禁止的,行為人一旦構成內幕交易,將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所以,資本市場參與者必須增強遵紀守法的意識,堅決抵制內幕交易行為,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龔道淵表示。
聯儲證券首席投資顧問鄭虹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內幕交易行為,監管層已經制定出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及后臺大數據監控,隨著大數據在證券行業全方面的應用,預計未來監管層對內幕交易必然會從嚴處理,這也是對資本市場的負責態度。
那么,緣何還是有不少投資者相信所謂的“內幕消息”,并樂此不彼?對此,鄭虹表示,投資者寧愿相信所謂的“內幕消息”來獲取投資收益,這種心理主要源于信息面的不對稱性,非常希望所謂的“內幕消息”來輕易獲取投資回報。
趙歡表示,如果投資者真的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在信息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想要查處也是件非常容易的事情;如果所謂的內幕信息只是一個謊言,投資者進去之后就有可能成為“接盤俠”。因此,不管是哪種情況,受傷的終歸是自己。(策劃:閆立良)
(策劃 閆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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