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科創板的順利推出,完善資本市場融券機制,規范公募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行為,證監會近日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共十八條,主要規范了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基本原則、主體責任、投資指標、業務性質、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等內容。
具體來看,《指引》明確公募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基本原則以及業務參與各方的主體責任。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在制定科學嚴謹的投資策略與風險管理制度后方可開展出借業務。基金托管人應當加強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監督和復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加強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風險監測。
同時《指引》明確了公募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定義和性質。《指引》明確,基金參與出借業務,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證券金融公司出借證券,證券金融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此外,《指引》明確了證券出借后,不終止確認出借證券,出借證券應納入基金投資運作指標計算范圍,持有期計算不因出借證券而受影響。
《指引》還明確了公募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具體要求,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參與出借業務的產品類型限定于處于封閉期的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開放式股票指數基金及相關聯接基金、戰略配售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基金產品;同時,《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詳細分析影響流動性風險的各項因素,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期限和比例;并針對不同類型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特征,從資產凈值比例、單券出借比例、基金最低規模、出借平均剩余期限等維度設定了相關風控指標。
《指引》指出,基金管理人應強化信用風險以及關聯交易管理。基金管理人應當合理分散出借期限與借券證券公司的集中度。基金通過約定申報方式參與出借業務的,對不同的借券證券公司實施交易額度管理并進行動態調整,借券證券公司最近1年的分類結果應為A類;同時,關聯交易應當執行市場公平合理的價格,不得從事利益輸送等不正當的交易活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依法加強對公募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監管,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募基金行業長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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