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證券法修訂草案23日迎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審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12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12月23日,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證券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提出了六大修改意見,包括完善證券發行制度、完善證券民事訴訟相關制度、較大幅度提高證券違法成本等。
分析人士認為,證券法修訂將優化制度供給,進一步明確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方向,市場期待證券法修訂草案早日落地施行。
擬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證券發行制度是證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草案四審稿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規定證券發行制度,不再規定核準制。同時,為有關板塊、有關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的進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間。
具體來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按照全面推進注冊制改革的修改思路,對證券發行制度進行完善,將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證券發行”一章中的“一般規定”和“科創板注冊制的特別規定”兩節合并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按照注冊制改革精神,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二是調整證券發行程序。在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注冊的基礎上,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明確按照國務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并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
三是強化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要求,增加規定: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四是為實踐中注冊制的分步實施留出制度空間,增加規定: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民事訴訟有望迎突破
作為提高證券違法成本的重要環節,在加大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的同時,應當充分發揮民事賠償的作用。然而一直以來,證券民事訴訟具有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單個投資者起訴成本高、起訴意愿不強等特點。
證監會“深改12條”提出加強投資者保護。推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探索建立行政罰沒款優先用于投資者救濟的制度機制。多方建議證券法修訂要在民事訴訟法框架內,結合證券民事訴訟的具體特點,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同時,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在證券民事訴訟中的作用,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規則,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受損害的投資者向法院辦理登記,提起代表人訴訟。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一百零五條中增加兩款規定:一是明確,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二是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提高行政罰款額度
相比草案三審稿,四審稿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嚴厲懲治并震懾違法行為人。
證監會“深改12條”提出,要加強法治保障,提升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對于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太低等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曾于7月答記者問時表示,市場和投資者反映的法律規定處罰太輕,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追究不到位等問題客觀存在,證監會正在會同有關方面,推動盡快修改完善《證券法》《刑法》有關規定,切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此次草案四審稿明確,對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
針對欺詐發行行為,四審稿規定,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二百萬元以上至二千萬元以下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負有責任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保薦人等都將被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
此外,四審稿還提出如下修改意見,包括建議在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條中增加一款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建議證券法可不再就證券衍生品種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管理辦法;建議在證券法中明確本法必要的域外適用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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