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創新監管方式,調整了原來相關證券服務機構事前準入審批的監管體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為落實新證券法關于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向證監會備案的新要求,證監會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備案規定》共20條,主要規定了備案主體、備案范圍、備案時點和備案程序。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納入規制范圍。聚焦從事高風險業務的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各類證券服務機構的重點業務和主要風險點,分別在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了各類證券服務機構的備案范圍。
備案有三個時點:一是在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時備案: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備案;實際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時間早于簽訂服務協議時間的,應當在實際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備案。二是在證券服務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時備案。三是每年4月30日前辦理年度備案。
在起草《備案規定》過程中,證監會嚴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堅持“備案”的非行政許可法律定位,明確證券服務機構備案屬于“事后備案”“告知性備案”的法律性質,不對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設定前置性條件。同時,《備案規定》還兼顧不同類別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備案要求的普遍性與特殊性,以提高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并從便于證券服務機構進行備案出發,規定了比較簡潔的備案程序要求。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加強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備案管理,是配合新證券法實施,獲取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基礎信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有效途徑,也是證監會開展風險監測與預警、提高監管工作針對性的基礎性安排。在后續落實證券法和《備案規定》工作中,證監會將主動做好與相關主管部門的備案信息共享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管合作機制,為證券服務機構的備案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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