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非公開發行股票引入戰略投資者相關規則,3月20日,證監會發布了一份《發行監管問答——關于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引入戰略投資者有關事項的監管要求》(簡稱“問答”)。問答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引入戰略投資者的基本要求、決策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監管和處罰以及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履職要求等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同時,證監會表示,問答發布后尚未向證監會提交再融資申請的上市公司,應當按問答的要求辦理。
關于戰略投資者的基本要求,問答指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第七條所稱戰略投資者,是指具有同行業或相關行業較強的重要戰略性資源,與上市公司謀求雙方協調互補的長期共同戰略利益,愿意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委派董事實際參與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幫助上市公司顯著提高公司質量和內在價值,具有良好誠信記錄,最近三年未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投資者。
同時,戰略投資者還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能夠給上市公司帶來國際國內領先的核心技術資源,顯著增強上市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創新能力,帶動上市公司的產業技術升級,顯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二是能夠給上市公司帶來國際國內領先的市場、渠道、品牌等戰略性資源,大幅促進上市公司市場拓展,推動實現上市公司銷售業績大幅提升。
關于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的決策程序,問答指出,上市公司擬引入戰略投資者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
首先,上市公司應當與戰略投資者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戰略合作協議,作出切實可行的戰略合作安排。戰略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戰略投資者具備的優勢及其與上市公司的協同效應,雙方的合作方式、合作領域、合作目標、合作期限、戰略投資者擬認購股份的數量、定價依據、參與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安排、持股期限及未來退出安排、未履行相關義務的違約責任等。
其次,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引入戰略投資者的事項作為單獨議案審議,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對議案是否有利于保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發表明確意見。
第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引入戰略投資者議案作出決議,應當就每名戰略投資者單獨表決,且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應當單獨計票并披露。
關于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的信息披露要求,問答明確,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會議案應當充分披露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的目的,商業合理性,募集資金使用安排,戰略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穿透披露股權或投資者結構、戰略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等。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報、半年報中披露戰略投資者參與戰略合作的具體情況及效果。
問答還進一步明確了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履職要求。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履行核查義務,并對下列事項發表明確意見:投資者是否符合戰略投資者的要求,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借戰略投資者入股名義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要股東是否存在向發行對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或者直接或通過利益相關方向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情形。
同時,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應當履行職責,持續關注戰略投資者與上市公司戰略合作情況,督促上市公司及戰略投資者認真履行戰略合作協議的相關義務,切實發揮戰略投資者的作用;發現上市公司及戰略投資者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應當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另外,問答還表示,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者、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相關各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披露相關信息或者履行職責,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證監會將依照《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有關各方及其相關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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