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11月12日作出一審判決。
證監會昨日以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的形式,對康美藥業案及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作出回應。發言人表示,此次法院依法對康美藥業案作出一審判決,示范意義重大。證監會對此表示支持,并將依法監督投資者保護機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續相關工作。下一步,證監會將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承擔24.59億元的賠償責任
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廣州中院”)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對這起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5.5萬余名投資者的特別代表人參加集體訴訟。
根據廣州中院的判決,各被告的賠償責任認定如下:康美藥業作為上市公司,承擔24.59億元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馬興田夫婦及邱錫偉等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為,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另有13名高管人員按過錯程度分別承擔20%、10%、5%的連帶賠償責任。
審計機構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未實施基本的審計程序,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簽字會計師楊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責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實現了“懲首惡”的目標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在康美藥業案的處理過程中,相關各方堅決貫徹落實“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多種手段并舉,構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體化的責任追究體系,讓康美藥業案幕后實際操縱上市公司的為惡者付出沉重代價,實現了“懲首惡”的目標。這有利于強化懲惡揚善、扶優限劣的鮮明導向,有利于不斷增強市場各方的敬畏之心,有利于營造良好市場生態。
具體而言,首先,巨額民事賠償讓“首惡”承擔了應有責任。此次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法院判決馬興田夫婦及邱錫偉等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為,依法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24.59億元),有利于強化對資本市場違法作惡者的懲罰和震懾。
其次,上市公司積極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占款。10月30日,康美藥業公告披露,經揭陽中院對公司控股股東關聯方資產進行強制執行,所得款項共計16.41億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賬戶,用于沖抵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占用資金,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讓上市公司重新輕裝上陣。
再者,司法機關同步追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刑事責任。經偵查終結,佛山市檢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訴,指控馬興田犯相關刑事證券犯罪。佛山中院于當日立案受理相關案件,并與前期受理的康美藥業、馬興田單位行賄案合并審理,切實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康美藥業連續3年實施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藥業代表人訴訟,為投資者爭取了最大權益。
發言人說,康美藥業案依法判決,是落實新證券法和中辦、國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有力舉措,也是資本市場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標志性案例,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證監會對此表示支持,并將依法監督投資者保護機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續相關工作。
據悉,下一步,證監會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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