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郭冀川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稱“草案”)對證券犯罪所做修訂主要是提高了部分證券犯罪的刑罰,與新證券法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的內容形成了相互呼應,這樣就實現了從行政、刑事、民事等多維度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打擊。”北京市證信律師事務所金融證券部高級顧問陳高慧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草案通過自由成本和經濟成本的提高,可以對證券犯罪形成嚴厲震懾。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互補
大幅提高違法成本
為進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草案完善了證券犯罪規定,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大幅提高了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陳高慧表示,刑事處罰是打擊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手段,草案明確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以及提高了部分證券犯罪的刑罰,使金融違法犯罪的處罰細則進一步明晰,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大。而新證券法的修訂內容,主要是大幅提高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同時也對證券違法的民事賠償責任做了完善,作為證券領域兩個重要的法律參考,此次草案內容和新證券修訂內容形成了聯動互補。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睿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次草案考慮了與相關前置法律法規條款的對接,既對相關的犯罪構成予以調整,也加大了與其它法規聯動。
如草案提高違規披露犯罪的刑罰,即是對加大懲戒力度、防范金融風險的回應,在行政罰款之外,也構建起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的立體化從嚴懲戒體系。而新證券法對虛假陳述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均大幅提高了罰款比例和數額。
另外草案中對于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的懲戒,也是落實上市公司在發行階段和持續經營階段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法治保障。而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
李睿說:“在對投資者保護方面,新證券法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做出了區別性的權益保護安排,此次草案也大幅提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定刑,同時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法結構,既是對投資者的保護,也是增強對非法集資犯罪的刑事威懾。”
壓實“看門人”法律職責
還需賞罰分明
草案除了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也對證券市場“看門人”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強化,對保薦等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犯罪加重處罰。
中國金融智庫首席金融學家宏皓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不論是新證券法還是草案,都在約束上市公司和控股股東的同時,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的法律職責,對他們的勤勉盡責越發看重。
宏皓說:“雖然近年來對證券領域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幾次修訂,加強了對上市公司和控股股東的監督與處罰力度,但與歐美國家‘一罰到底’相比,我們的法律制度在面對數十億、數百億的違法所得面前,威懾力度依然不夠。因此加強對中介機構的處罰,就從另一個層面提高了違法成本,因為沒有這些中介機構的幫助或者知情不報,僅憑上市公司和少數大股東,很難實施欺詐發行和違規披露犯罪行為。”
宏皓表示,過去中介機構作為“看門人”,卻沒有動力主動曝光企業客戶的黑暗面,在上市公司舞弊行為中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在事情爆發后反而以受害者的身份博取同情,這種行為將在未來資本市場被杜絕。因為處罰力度的加大,讓中介機構在巨大的法律風險面前,不得不站出來舉報違法行為,履行自己的義務,不敢逃避自己的法律職責。
也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向《證券日報》記者訴苦,在有限的時間內,對上市公司的財報進行全年審計,不僅工作壓力大,還要與上市公司“斗智斗勇”。即便審計中發現問題,會計師事務所為了減少事端,往往選擇解約而不是舉報。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胡繼曄對記者表示,在處罰力度日益嚴格的情況下,也要相應為中介機構提供一個“吹哨人”保護機制,鼓勵他們能夠勇于揭發問題,對違法違規舉報人予以特殊的保護和獎勵,通過懲罰與獎勵的雙管齊下,大大增加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難度。
(編輯 張明富 白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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