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對于我國第一大河長江來說,是一個標志性的日子。這一天,《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正式開始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全流域生態保護的專門法,長江保護法的誕生不僅將讓長江獲得新生,也為我國流域保護探索出了一條新路。
對于長江保護法立法的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評價稱,制定長江保護法,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戰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基本要求,通過規定更高的保護標準、更嚴格的保護措施,強化水污染防治,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系統修復,改善和恢復生態系統的質量和功能。
確立多項開創性制度
縱觀長江保護法全文可以發現,每一個條款都切中要害,為解決長江生態之“病”和長江治理的“老大難”問題,給出了法治化的“施工方案”。
一段時期以來,長江流域一些地方人與自然爭水,生態流量難以保障,出現了河湖生態系統萎縮、退化等問題。為應對這些問題,長江保護法在我國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態流量保障制度。
長江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此外,還明確規定了“保證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魚類產卵期生態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長江河口咸淡水平衡”這四個方面的目標。
“長江無魚”也是近年來社會上對于長江生態惡化比較直觀的感受,如何通過法治方式,保護珍貴的長江魚類資源?
長江保護法第五十三條對此作出規定,國家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嚴格捕撈管理。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加強長江流域禁捕執法工作,嚴厲查處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行為。
這一重要條文的入法,也為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推行的長江十年禁漁計劃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政出多門是長期以來困擾我國流域治理的一個突出問題。長江保護法對此開創性地提出“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的解決方案。長江保護法第四條和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長江保護工作,審議長江保護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長江保護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的決策,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長江保護相關工作。
從制度設計的層面來看,長江流域統籌協調機制的層級定得足夠高,并因此而具有極強的綜合協調管理能力,有望徹底打破多頭管理壁壘。
黃河保護立法已在路上
值得注意的是,長江保護法的正式施行只是一個開始。如何準確貫徹并實施好這一法規,真正下好長江保護這盤“大棋局”,是擺在國家各個部門和長江流域各省市面前的首要課題。
長江保護法正式施行前的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實施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指出,要加大對超標排放含磷等工業污水、跨界水污染等地表水污染,以及因農業面源、固體廢物非法處置等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司法懲治力度,確保“一江清水向東流”。
2月23日,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也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生態環境部門將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力爭在重點行業綠色發展、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修復三個關鍵環節方面取得突破,以長江大保護的新成效推動長江經濟帶的綠色發展和高質量的發展。
可以預見,在吸取長江保護法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未來將會有更多的流域保護專法出臺,用法律的屏障守護中國的大江大河。
實際上,在今年2月23日舉行的長江保護法實施專題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一級巡視員王鳳春就指出,長江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針對一個流域的專門法律,其立法理念、制度設計和立法工作經驗對其他流域立法,包括黃河保護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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