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第二單特別代表人訴訟又有新進展!
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澤達易盛案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開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資者授權委托,申請參加澤達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訴訟,并申請轉換特別代表人訴訟。
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間買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閉市后當日仍持有澤達易盛股票的投資者,可以向上海金融法院或投服中心提交材料。如果投服中心成功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資者授權委托,可以申請將該案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沒有明示退出的適格投資者,居于原告地位,享有法定權利,承擔相應訴訟風險及法律責任。
圖片來源:上海金融法院、投服中心微信公眾號截圖
上海金融法院決定適用
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本案
4月21日,澤達易盛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澤達易盛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并且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當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稱,收到12名投資者共同起訴澤達易盛、林應、應嵐、隋田力、王曉亮、姜亞莉、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曉莉、陶晨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申請。
投服中心同時表示,將密切關注訴訟進展,如上海金融法院后續受理并裁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擬依據《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公開征集并接受50名以上(含50名)投資者特別授權,申請參加普通代表人訴訟并申請轉換特別代表人訴訟。
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該案,原告胡邦偉、周安心經十二名原告共同推選擬任代表人,同時請求代表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并申請加入本案訴訟的其他投資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6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經依法審查作出(2023)滬74民初669號之三民事裁定,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本案,確定本案權利人范圍。裁定書送達后,各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議。據此,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權利登記公告。
權利登記公告顯示,原告投資者認為,本案各被告應對虛假陳述造成股市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以澤達易盛公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意向書》的2020年6月2日為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以澤達易盛公告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的2022年5月12日為揭露日,以2022年6月15日為基準日,判令澤達易盛賠償投資損失共計人民幣82.15萬元,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間買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閉市后當日仍持有被告澤達易盛的股票(包括向社會公眾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證券代碼:688555),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可以于2023年8月17日(含)之前,通過上海金融法院官網——投資者司法保護綜合平臺——代表人訴訟申請登記,加入本案訴訟。
而不符合前述權利登記范圍的投資者,可以另行起訴。
上海金融法院稱,投資者參加權利登記的,視為對代表人進行特別授權。代表人可以代表其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放棄上訴,申請執行,委托訴訟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對代表人特別授權的,可以另行起訴。對本案原告自行推選的擬任代表人的人選和資格有異議的,可以于2023年8月17日之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同時,上海金融法院表示,申請加入本案訴訟并自愿擔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以于8月17日之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證明自身符合代表人資格和能力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權利登記無須預交案件受理費,本案結案后由敗訴方按照訴訟標的額交納。
投服中心公開征集50名投資者
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
7月19日,在上海金融法院發布權利登記公告后,投服中心發布《關于公開征集澤達易盛案投資者授權委托的公告》,公開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資者授權委托,申請參加澤達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訴訟,并申請轉換特別代表人訴訟。
投資者可在中國投資者網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電子送達地址確認書。征集期限為2023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24:00前。
投資者服務中心將在材料齊備的適格投資者中按申請時間先后排序,接受前50名投資者委托。屆時投資者服務中心將根據網上申請時間先后排序電話聯系投資者提供紙質材料,投資者應在投資者服務中心指定期限內(以郵戳寄出時間為準)向投資者服務中心寄送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電子送達地址確認書原件。如無法通過投資者申請預留方式取得聯系,或投資者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材料原件,依次遞補。
投資者服務中心是本案訴訟代表人,可委派公益律師或投資者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協助開展工作。未聲明退出的適格投資者居于原告地位,享有法定權利,承擔相應訴訟風險及法律責任。
在費用承擔方面,投服中心表示,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如法院認定本案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投資者可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如敗訴或者部分敗訴,人民法院將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視原告的經濟狀況和案件的審理情況決定是否準許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
同時,投服中心提示,投資者能否獲賠、獲賠多少,將由法院判決或調解書確定。投資者實際能拿到的獲賠金額,還將依賴于對方當事人履行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況,存在無法獲得償付的風險。另外,結案時間可能因案件審理需要及其他法定事由而延長等。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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