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利信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股權被凍結背后,一場“羅生門”大戲正在上演。平安信托以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凍結控股方持有飛利信全部股份。中國證券報記者調查發現,雙方圍繞保底協議是否為強制簽署、超額凍結是否符合規定、股價是否被惡意砸盤、減持是否需要信披等關鍵細節各執一詞。
凍結股份
飛利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為楊振華;楊振華的一致行動人為曹忻軍、陳洪順、王守言;曹忻軍和陳洪順擔任飛利信董事。王守言今年7月份辭去飛利信董事、高級副總經理職務。(以下將這四人統稱為“控股方”)
根據飛利信10月26日披露的公告,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收到控股方函告,獲悉控股方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凍結。控股方合計持有飛利信3.68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5.66%。控股方累計被凍結股份為3.68億股,占控股方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100%。對于股份被凍結的原因,平安信托以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從目前披露的信息看,平安信托所稱的“合同糾紛”禍起一紙抽屜協議。2016年3月29日,飛利信控股方之一的楊振華與平安信托簽訂《平安財富*匯泰183號單一資金信托之信用增級協議》(簡稱“增信協議”),為平安信托參與飛利信定增提供保底。2018年4月3日,平安信托以股票價格低為由,要求追加曹忻軍、陳洪順、王守言提供個人保底。三人按照平安信托要求簽署了增信協議。
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除了“183號信托”,平安信托通過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資管計劃“匯泰180號單一資金信托”參與定增。控股方同樣對“180號信托”提供保底。
“2015年初,飛利信計劃并購三家公司,同時做一個配套融資。定增批文于2015年11月份拿到。但當時市場大幅調整,定增特別困難。如果不及時完成定增,2016年5月定增批文就會過期。拖到4月份時,只找好了3家認購對象,但承諾認購額度還不夠。飛利信此次定增承銷商西南證券后來找到了平安信托,并表示平安信托是他們的合作伙伴。”楊振華說。
對于參與飛利信定增的方式及原因,平安信托方面人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公司于2016年通過基金專戶參與上市公司飛利信定增,這是信托業參與定增的通常做法,是正常的商業決策行為。”
根據飛利信2016年4月26日披露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實施情況暨新增股份上市報告書》,此次發行價為10.98元/股(除息后約10.85元/股),共發行2.04億股,募集資金總額為22.45億元,扣除發行費用3040萬元后,募集資金凈額為22.15億元。其中,“183號信托”和“180號信托”合計認購了8196.72萬股(占比5.71%),認購資金總額約9億元。
強制平倉
中國證券報記者獲取一份有飛利信公章給相關部門的文件顯示,控股方所持股份7月份被凍結后,平安信托拋售飛利信部分股份。在大盤低迷的情形下,飛利信股價持續下跌,市值一度低于公司凈資產。
2018年5月9日至10月18日,飛利信股價累計下跌58.66%。其中,第三季度區間下跌24.63%。2018年三季報顯示,“183號信托”和“180號信托”于第三季度均減持了飛利信1435.27萬股。
上述文件提到,曹忻軍、陳洪順、王守言三人2018年4月與平安信托簽署增信協議時,平安信托表示該信托產品可以展期。“展期只是口頭表示,沒有簽訂協議,也沒有說明時間。當時就信了。”到8月21日,控股方收到平安信托的通知函,告知信托產品已于6月30日到期。
公告顯示,“183號信托”和“180號信托”于2016年4月19日辦理了股份登記,股份鎖定期為12個月。“一年到期后,加了半年的處置期,到期沒有清盤,口頭上說他們自己給接了。”楊振華表示,“至于接盤后兜底協議是否有效,一直在與律師溝通。我的兜底期限是一年半,也就是到處置期結束。實際上,飛利信股價大跌,與大市有關,與信托砸盤也有關。”
對控股方的上述指稱,平安信托持完全相反的觀點。“信托到期后,基于信托產品委托人的兌付壓力,我司變現標的股票用以緩釋兌付壓力;變現行為依據減持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增信協議》約定而為,合法、合規;飛利信股價下跌與A股市場特別是創業板整體調整以及公司自身經營等多方面原因相關。股價大幅下跌期間,平安信托并未減持。平安信托不是接盤方角色。”
平安信托稱,“公司與楊振華簽署的增信協議期限為簽署之日起至楊振華履行完差補義務之日止。‘183號信托’和‘180號信托’無止損線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飛利信于2017年9月18日完成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的購買,購買成本為2.26億元。盡管控股方累計追加增信資金超過5900萬元,但由于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信托單位參考凈值自2018年10月11日收盤起低于止損線,差額補足義務人未能補足增強資金,華潤深國投按照相關合同約定發出減持指令,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飛利信股票在10月18日之前被全部賣出。
各執一詞
中國證券報記者調查發現,圍繞控股方股權遭司法凍結一事,雙方在多個關鍵細節上各執一詞。
在楊振華看來,與平安信托前述保底協議系被強制要求。“定增兜底是不被允許的。這個事情當時我們也很糾結,但平安要求我簽抽屜協議。協議被拿走,連復印件也沒給我。”
飛利信11月30日公告,楊振華沒有合同的原件和相關復印件。公司暫未得到楊振華與平安信托簽訂的保底協議,無法確定保底協議主要條款原件內容。據楊振華回憶,所簽訂保底協議的主要條款與后續一致行動人簽署信用增級協議主要條款基本一致。
平安信托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增信協議是定向增發業務中正常的商業決策和風控措施。平安信托與飛利信的增信協議簽署是基于大股東真實意思,且協議條款系雙方多次磋商結果,為正常商業行為。增信協議簽署事項飛利信董秘一直參與,協議原件非平安信托單方面帶走,而是應飛利信的要求,由第三方封存。”
控股方表示,既然“183號信托”和“180號信托”委托方是平安信托,而這兩個“信托計劃”持有飛利信的股份合在一起超過5%,其減持時“應通知飛利信和深交所”。但公司始終沒有接到通知,因此也沒有披露。
平安信托方面回應稱,“公司的減持行為嚴格按照‘減持新規’操作。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實際表決權作為判斷依據,定增股份登記在兩個資管計劃名下,兩個資管計劃不存在一致行動協議或安排,且資管合同約定資產管理人代表委托財產獨立行使股東權利。所以平安信托減持前無需提前公告。”
“原則上兩者應當合并計算并進行披露。除非能夠明確證明這兩個信托計劃類似公募基金,投資上市公司的具體決策由各基金獨立決策,且信托產品不能直接或間接實現控制。這樣可適當避免披露義務責任,但仍可能被要求合并進行簡式披露。”北京通商律師事務所律師苑超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
此外,飛利信控股方表示,“對平安凍結股份的目的不清楚。多次找他們談,但沒有準確答復,讓回去等消息。相關人士也不愿意引薦公司與高層談這件事。”
平安信托人士告訴記者,“公司與飛利信控股股東進行了多次溝通,并根據溝通情況做好準備向法院遞交解凍申請。后因對方突然提出無法籌措資金而未能最終落實。如飛利信控股股東提出可行的和解方案,平安信托保持開放溝通態度。”
根據飛利信11月30日的公告,楊振華正與資金方積極洽談。如上述協議經過法院判決有效,需履行差額補足義務,其能夠及時提供資金保障。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后,愿意合理履行差額補足義務。但如何計算差額各方認識不同。
連鎖反應
記者了解到,上述股份被司法凍結后,對相關方帶來較大影響。“影響銀行對飛利信的放貸。銀行說到期不解決,就不敢放。”楊振華表示,“股價跌的比較狠的一次,員工持股計劃沒法補倉,股票又不能增加質押。”
前述飛利信給有關部門的文件顯示,平安信托兩只產品本金共9億元,按年收益10%計算,截至2018年11月1日,本金及收益共11.36億元。根據平安信托2018年8月9日提供的信息,截至2018年7月31日,兩只產品已出售飛利信股票共2870.55萬股,獲現金2.09億元。經初步計算,平安信托兩只產品所持剩余飛利信股票市值約為2.26億元。按平安信托主張的收益計算,需補償的金額為7.01億元。但平安信托申請凍結股票市值15.65億元,超過其主張權益的兩倍。
飛利信控股方認為,平安信托對其持有的飛利信股票進行了超額凍結,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平安信托方面稱,“該等司法凍結措施是平安信托作為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利益而采取的舉措,也是司法機關依法裁定做出。依據雙方簽署的《增信協議》,對方不僅需支付差額補償金,還需就其逾期支付違約金。凍結申請系依據這兩部分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提出的。”不過,平安信托未提及具體金額。“補償金額依據合同約定,以我司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請求為準。”
多位律師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一般凍結要求等額凍結。但由于股票價值實時波動,存在一定裁量空間,但不宜過多。有律師稱,“考慮到市值上下波動,所以保全會多凍結一些。”也有律師認為,“股票估值在實踐中存在空間,法院可能不按市值認定股權價值。”
中國證券報記者向廣東高院傳真了采訪函,其回復稱:本案正在審理過程中,相關細節不便透露。
飛利信最新公告顯示,控股方向華潤信托質押2000萬股股份,為飛利信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提供擔保。因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已經終止,華潤深國投將于近期辦理解除質押手續。
根據公告,控股方所持股份因全部被凍結無力補倉,除華潤深國投作為質權人的質押股份以外,其他質押股份全部觸及預警線、平倉線,已經觸發追加擔保條款,但暫時沒有執行。這些質權人已經提出了提前清償要求,但暫時沒有采取措施。
截至2018年11月29日,飛利信控股方合計質押股數為1.79億股,占其持股的比例48.69%。
據了解,解除股份凍結分為幾種情況。一是三十天之內沒有被起訴,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凍結;二是超過凍結期限,沒有續封;三是案件終審獲勝。如要提前解除保全,一般需要給法院提供等額擔保,通常采取足額現金打到法院指定賬戶。
是否違規
中國證券報記者注意到,控股方所持股權于今年7月份被凍結,但飛利信10月份才公告披露。時間間隔3個月有余。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其中,“重大事件”包括“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楊振華告訴記者,“平安信托凍結申請我們的股票,我們沒有被及時告知。”
“控股股東有責任將涉及公司股價、經營等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公司并向公眾披露。”總部位于上海的一家知名律所律師告訴記者,“債權人沒有義務事先告知債務人。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股權凍結并在中登公司登記后,由法院結合訴訟告知債務人。”
一位北京律師進一步表示,“訴前保全之后一個月內應該提起訴訟。如果沒有提起訴訟,應該解除訴前保全措施。但沒收到起訴書,不一定沒有起訴,可能只是沒收到而已。”
飛利信12月4日披露的公告顯示,12月3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通知,控股股東近日收到廣東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有關“平安財富*匯泰183號單一資金信托”合同糾紛的《民事起訴狀》、《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等訴訟文件。
多位律師向記者確認,作為債權方的平安信托,在申請凍結控股方股份前,并無義務告知對方。“我司于2018年7月向廣東高院提出保全申請,相關訴訟文書由廣東高院依法送達。”平安信托表示。
交易所發出的《關注函》也關注到楊振華與平安信托簽訂的保底協議是否履行了信披義務。飛利信回復稱,“控股股東與平安信托所簽署的保底協議屬于個人行為。簽署時及簽署后并未通知公司,公司在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并配套融資時按照重大資產重組定向增發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信息披露,未對楊振華個人與平安信托簽訂的保底協議進行信息披露。”
“整個過程都是按規則、按承銷辦法來做,所有信息都已公開。作為承銷商,投資人是我們介紹的。但平安信托是否與飛利信控股股東簽署兜底協議,我們不清楚。”西南證券方面人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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