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傅蘇穎
《證券日報》記者獲悉,保監會7日發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根據持股比例、資質條件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影響劃分為四類股東:財務一類、財務二類、戰略類和控制類。同時將單一股東最高持股比例降至1/3。《辦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實施。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對保險公司來說,股權過于分散,容易導致“內部人控制”、股東“搭便車”心態等問題,制約公司發展。但如果股權過于集中,不利于發揮制衡作用,容易產生損害小股東利益的問題,甚至有可能進行不正當的利益輸送,對保險資金安全性和保單持有人利益構成風險隱患?!掇k法》本著審慎監管的原則,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辦法》是監管部門在補齊監管短板方面的重要努力?!掇k法》試圖建立投資入股之前的規則、投資入股之后的規則和股權監督管理的規則等三方面的規則體系,去解決此前市場中個別公司股權上存在的問題及其誘發的風險,如股權結構復雜、實際控制人凌駕于公司治理之上;資本不實,挪用保險資金自我注資、循環使用、虛增資本;違規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險公司異化為融資平臺等。
《辦法》規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只能成為一家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成為控制類股東和戰略類股東的家數合計不得超過兩家。關于持股年限,規定了控制類股東五年內不得轉讓股權,戰略類股東三年內不得轉讓股權,財務Ⅱ類股東二年內不得轉讓股權,財務Ⅰ類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股權,目的在于防止投資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險主業經營。
另外,《辦法》還明確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需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持股機構、轉讓股權預期收益權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并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得入股的資金類型,著力解決資本不實、虛假出資等問題。
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正式實施以后,原則上不會對現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追溯調整,但會對部分股權結構存在風險隱患的保險公司進行窗口指導,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對于新發生的投資保險公司行為,嚴格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執行。
朱俊生認為,對股權實施分類監管、建立準入負面清單、明確投資比例限制和數量限制、強化股權許可的審查過程以及加大對股東行為的監管力度等方面的規定,都體現了嚴監管的基本價值取向。
“規則決定行為和選擇,好的規則有助于使得對長期經營保險價值感興趣的資本進入,有助于市場的良序運行。新的資本肯定還會進來,按照新的股權管理辦法,繼續進軍保險業的新的資本整體上會更專注保險經營的自身價值。在此基礎上兼顧這些產業資本自身在轉型升級、降低融資成本、分享保險紅利、增加企業利潤,以及市值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朱俊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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