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左永剛
日前,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明確400余只投資者人數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大集合產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對標公募基金進行規范管理。
依據《證券法》,證監會于2003年發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或其資管子公司先后依法設立了大集合產品。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發布施行以來,證監會持續督促行業機構按照公募基金的要求對大集合產品予以規范。2018年4月份發布實施《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對公募產品的運作規范提出若干具體要求。《指導意見》發布以來,行業機構普遍關注大集合產品如何適用《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
為落實《指導意見》、回應行業訴求,證監會制定《指引》,按照分類有序規范、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穩定的原則,對大集合產品進一步對標公募基金、實現規范發展的標準與程序進行細化明確,并給予了合理的規范過渡期,在規范進度上不設統一要求。經規范后,大集合產品將轉為公募基金或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持續穩定運作。
具體來看,《指引》要求存量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對標公募基金進行管理,包括產品銷售、份額交易與申購贖回、份額登記、投資運作、估值核算、信息披露、風險準備金計提等要求與公募基金一致。大集合產品新開展的投資應當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加強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并按照公募基金的有關規定計提風險準備金。
《指引》發布后,連續60個工作日投資者不足200人或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存量大集合產品,應當在過渡期內逐步轉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并依法履行備案等程序,或者通過與其他產品合并、終止產品合同等方式予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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