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3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了納稅人開具發票銜接、不動產一次性抵扣、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所需填報資料等問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需要說明的是,如納稅人此前已按原17%、11%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16%、10%適用稅率補開。
有關負責人表示,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納稅人還存在2018年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可根據18號公告相關規定,按照原17%、11%適用稅率補開。
按照39號公告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有關負責人表示,需要說明的是,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繼續適用,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已經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如果符合規定,需再次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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